8日從天津市房管局獲悉,爲加強本市公有房屋租賃的管理,規範公有房屋轉租行爲,進一步盤活存量房屋,原有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部分條款被修改。新修改的《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更符合公有住房在買賣過程中的實際操作,從即日起,原有《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成套夥用住房不得轉租”及“公有房屋轉租後,受轉租人不得再行轉租”的規定都被刪除。
同時,“新版”《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將原有第五條規定“轉租人轉租公有房屋,應當徵得出租人書面同意,並與出租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轉租期限、轉租收益分成、雙方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修改爲“轉租人轉租公有房屋,應當與出租人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轉租期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條款”。
“新版”《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還將原有第八條規定“公有住房轉租,不得改變房屋用途。確需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徵得出租人、轉租人的書面同意,並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管理局批准。轉租收益按照改變後的房屋用途收取”修改爲“公有住房轉租確需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徵得出租人、轉租人的書面同意,嚴格遵守《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轉租收益按照改變後的房屋用途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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