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愛美女士在本市一家護膚中心進行祛斑美容,沒成想,祛斑之後臉上留下了明顯的色印,而這家護膚中心經查竟沒有營業執照,該女士遂將爲她做祛斑美容的“美容師”告上法庭。本市和平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由該“美容師”退還顧客美容費、支付醫藥費,並賠償精神撫慰金500元。
2004年九、十月間,於女士在本市一家護膚中心祛除面部油脂粒效果較好,遂繼續在該護膚中心做面部祛斑。爲她提供祛斑服務的“美容師”閻某,使用河南商丘一廠家生產的祛斑美容產品,爲於女士一次點斑200多個,收費200元。事後,於女士的臉上卻出現了明顯的色印。在找到閻某後,閻某讓於女士花40元購買美容護膚品,併爲於女士做熱膜護理一次,收費40元。如此這般,於女士臉上的色印仍未祛除。爲此,於女士先後跑了本市多家醫院進行治療。
於女士認爲,從事美容服務的閻某是給她造成損害結果的直接責任人,並且,閻某所在的護膚中心並沒有領取營業執照,所以於女士直接起訴閻某要求賠償。
法庭上,閻某表示,她本人也不清楚護膚中心是否申領了營業執照,但她曾與護膚中心口頭約定,若出現美容服務問題,由其個人承擔責任,與中心無關。具體到於女士的問題,閻某稱,根據她爲於女士所使用的祛斑產品的說明書,祛斑後所留下的色印會在半年內自動消失,她也曾明確告知於女士祛斑後的注意事項,但於女士用手摳臉才造成色印出現。閻某由此認爲自己沒有過錯,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從事美容服務應該依法登記,執業美容師應具備相應資格,而閻某未舉證證實其從事美容服務的合法性,故不能認定其是合法從事美容經營服務活動,其行爲不受法律保護。同時,由於原被告雙方均明確承認祛斑治療行爲與護膚中心無關,所以閻某個人應對其行爲承擔責任,由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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