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基數由2003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爲2004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200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5262元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調整,仍爲8%
●單位可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爲15%
今年7月1日起,本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不作調整。這是記者昨日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得的信息。
自2005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3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爲2004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200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作調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爲各8%。
2005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超過5262元。職工超過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後執行。
單位可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爲單位和職工各15%。依法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有自有資金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以申請提高2005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已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2005年仍需提高繳存比例的,應按規定重新申請。困難企業及職工可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手續,困難職工繳存基數可按基本生活費計算。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以按基本生活費計算。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經職工書面同意,單位可爲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繳存額調整同時進行登記信息覈對並重新登記。單位辦理2005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須同時重新進行單位及職工個人繳存登記。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需及時辦理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並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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