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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因不敢承擔社會責任而延誤圓明園環評一個月之久的北京師範大學下屬的環評單位,受到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的點名批評。
自國家環保總局4月13日就圓明園整治工程舉行聽證會以來,針對整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報告就成爲關注焦點。但這一事關工程未來去向的環評報告卻一直“難產”。
北師大一環評單位先接後辭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點名批評
據介紹,圓明園整治工程自4月初被“叫停”之後,圓明園管理處找到北京師範大學下屬一家環評單位,希望他們對該工程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主動遞交了委託書。但該環評單位卻在數日前做出決定:不願對整治工程進行環評,讓圓明園管理處“另請高明”。對建設項目的環評先接後辭,在我國20多年的環評史上還不多見。
這樣,近一個月的寶貴時間被白白耽誤了。
是不是這家環評單位沒有能力承接?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做出否定回答:北京師範大學所屬的這家環評機構具有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認可的甲級環評資質,從技術、業務上完全有能力承擔圓明園環境綜合整治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
據業內人士推測,這家環評單位先接後辭,除環評本身有一定技術難度和時間要求外,更主要的是怕承擔社會責任和環評之外的風險,包括湖底防滲、整修駁岸、調整植被、整理山形水系在內的圓明園整治工程經多家媒體報道後,其環評報告無疑成爲“燙手山芋”。能否對整治工程進行客觀公正、迅速及時的環評,對環評單位的職業道德尤其是個巨大挑戰。
他指出,雖然環評單位可以自主選擇環評工程,但不能只爲一點經濟得失和個體利益,就不講職業道德與專業信譽,更不能忽視社會責任。北師大下屬的這家環評單位,沒有以科學的態度和負責的精神對圓明園整治工程進行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而是瞻前顧後,懼怕承擔責任,在反覆近一個月後才提出不願牽頭做工程的環評,延誤了整治工程環評的時間,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理應受到道義譴責。
環評是爲環保把關
不是“拿人錢財、替人消災”
上世紀70年代末,我國引進環評制度。2003年9月1日,《環境影響評價法》開始實施,要求從具體建設項目的建設到大範圍的經濟發展規劃,都須“先評價、後上馬”。
20多年的實踐證明,環評制促進了經濟合理佈局和優化選址,對於預防環境污染髮揮了重要作用。僅“九五”期間,全國就完成了2592個大中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優化了項目選址,否決了一些與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規劃、區域環境質量目標相悖的建設項目。
不過,在環評過程中還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環評單位不負責任,環評質量差;管理混亂,沒有發揮專職機構的作用;專業人員不齊,技術力量差;有違規行爲,超證書允許範圍經營,有的甚至弄虛作假,矇混過關。而由項目業主出資、委託單位搞環評的機制,更加助長了環評單位不作爲、亂作爲的現象。有些環評單位甚至置環評的目的於不顧,淪爲“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工具。
針對這些現象,環保總局對環評單位進行了系列監管措施。比如去年末,國家環保總局對全國198家甲級和728家乙級環評單位進行了考覈。根據考覈結果,環保總局吊銷了山西軍工環保應用技術研究所等8家單位的證書,收縮了內蒙古大學等4家單位的評價範圍,並暫停了山西臨汾市環境保護應用技術研究所等11家單位的業務,限期整改;同時,通報批評16家,暫緩發證29家。
圓明園環評暴露道德危機
環保總局將嚴加整飭
“圓明園整治工程環評‘難產’,暴露了環評單位的道德危機,因逃避社會責任和風險而拒絕環評的現象必須引起高度關注。”潘岳表示,爲進一步提高環評質量,規範環評秩序,環保總局將出臺系列措施,對不能保證環評質量和逃避社會責任的環評單位和環評行爲進行處罰和整頓,以杜絕環境影響評價流於形式,防止環評單位在經濟利益面前喪失工作原則。這些措施包括:加強環評單位的定期考覈和管理;健全評價責任追究制度;建立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制度和競爭機制。
對此,環保專家在充分肯定的同時,也提出了建議。北京地球縱觀科普研究中心負責人李皓指出,要真正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作用,必須實現由“政府主導型”向“社會自覺型”轉變。發動社會組織和專業人士參與到環評過程中,在環評的各階段引入信息公開及公衆參與機制,做到公開透明,以保證決策的科學性。另有專家指出,要使環評制度發揮應有作用,還須多管齊下:對目前的業主出資、業主自尋環評單位的制度進行改革,建立中立第三方機構,託管環評資金,實行環評競標制,以免除環評單位“吃人家嘴短”的流弊;同時杜絕環評和項目評審中的長官意志,矯正項目業主“環評只能幫忙、不能添亂”的錯誤心態,激勵秉公環評的單位,爲環評的正常開展創造寬鬆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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