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3日受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委託,對解放碑襲警搶槍案進行終審宣判,被告施曰芳、李元書、蒲忠全三人因犯搶劫槍支彈藥罪、爆炸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數罪併罰,分別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
2004年8月3日20時許,被告人施曰芳、李元書、蒲忠全及譚書國(已畏罪自殺)爲準備搶劫犯罪的工具,竄至重慶市渝中區解放碑商業步行街華華公司門前,採用暴力手段襲擊正在執行巡邏任務的警察劉森,搶走“六四”式手槍一支,子彈六發,致一人輕傷,並在逃離時向公衆場所投擲已點燃引線的自製炸彈。重慶市警方歷時26天、輾轉16個省市,於2004年8月29日在貴州黔西南州的興義市桔山鎮大山村中心組包圍了4名犯罪嫌疑人。施曰芳、李元書、蒲忠全等3人被民警開槍擊傷生擒,譚書國負隅頑抗,並於29日下午2點30分左右,用搶的手槍自殺身亡。
此外,2002年4月至2004年8月期間,被告人施曰芳、李元書、蒲忠全流竄至烏魯木齊、成都市、杭州市以及重慶市,採取暴力手段搶劫作案五次,其中持槍搶劫一次,攜帶凶器進行搶奪一次,搶劫中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共計搶得現金人民幣42.4萬元、手機2部。該案經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覈准了施曰芳、李元書、蒲忠全死刑,並下達了執行死刑的命令。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遵令於13日對三名罪犯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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