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爲法律監督機關,各級檢察院在履行偵查監督職能過程中應發揮什麼作用呢?在5月13日結束的全國檢察機關第二次偵查監督工作會議上,本網記者專門採訪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
記 者:冤錯案發生的原因是什麼?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工作應該堅持什麼樣的指導原則?
朱孝清:冤錯案的發生有複雜的原因。因爲任何案件都是發生在前、辦理在後,司法機關辦案的過程,是通過收集、審查案件留下的證據,去“復原”或“重現”業已成爲過去的犯罪事實的過程,這一過程非常複雜,任何環節出現差錯,都有可能發生錯案。從司法機關主觀上檢查,是部分司法人員執法理念陳舊,如重打擊犯罪,輕保障人權,習慣於有罪推定等。二是司法人員在發現、收集、審查鑑別、認定證據中出現差錯。三是公檢法之間的制約機制還不夠完善。
從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環節來說,爲了防止冤錯案發生,必須堅持四個“統一”,即貫徹“雙重”方針(對嚴重刑事犯罪依法從重從快、對嚴重經濟犯罪依法從重從嚴)與區別對待、少捕慎捕政策的統一,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堅持數量、質量、效果的統一,堅持監督、制約與配合的統一。
記 者:如何理解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必須堅持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統一這一指導原則呢?
朱孝清:準確及時地打擊犯罪,是司法機關的職責;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樣是司法機關的職責,也是司法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偵查監督工作的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三項職責,都體現了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審查逮捕的任務,一是保證準確有力地打擊犯罪;二是防止錯捕無辜,保障公民權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立案監督的目的是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偵查活動監督的目的是保證偵查活動依法進行,既有保證準確打擊犯罪的任務,也有保證公正、嚴格執法,防止侵犯人權的職責。特別是逮捕,作爲刑事訴訟中最爲嚴厲的強制措施,是一把雙刃劍,準確適用可以有力地打擊犯罪,用得不準則會侵犯人權。我們必須在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上尋求最佳結合點,達到二者的有機統一。在當前刑事犯罪嚴重、社會治安形勢嚴峻的情況下,打擊犯罪的力度必須加大。同時,又要防止和克服重打擊輕保護的觀念,從落實憲法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確保無辜者不被追究,切實保障人權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
記 者:審查逮捕在促進司法公正、防止冤錯刑事案件的發生中發揮着什麼樣的作用?如何發揮作用?
朱孝清:審查逮捕是偵查監督的首要職責,是開展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的重要基礎,也是偵查監督工作爲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重要途徑。在防止冤錯案件發生上,它是一道非常重要的關口。
審查逮捕必須以提高辦案質量爲核心,因爲質量是審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線。審查逮捕所具有的打擊犯罪、維護穩定、保障人權、維護公正、構建和諧社會的功能,必須通過提高辦案質量來實現。審查逮捕貫徹“雙重”方針和區別對待政策,也要通過案件質量來體現。
記 者:就檢察機關工作現狀而言,提高辦理審查逮捕案件質量要從哪幾個方面着手?
朱孝清:要從8個方面下功夫
一是正確掌握逮捕條件。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的三個條件要全面把握,整體衡量。對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這一條件,要以“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構成犯罪”爲原則,“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基本構成犯罪”爲補充。其中,對於基本構成犯罪確需逮捕的,須同時具備以下四點,才能批准逮捕:一是現有證據所證明的事實必須基本構成犯罪,即要達到“八九不離十”的程度;二是根據現有證據綜合分析,案件經進一步偵查,能夠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三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四是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辦法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同時,在批捕時,要採取兩條保障措施:一是要給偵查機關發補充證據通知書,並跟蹤掌握其補證情況;二是對偵查機關經過努力仍然難以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的,要及時撤銷批捕決定。
二是強化責任,認真審查把關。案件承辦人、部門負責人和檢察長都應認真地對待每一起案件,並對案件的質量負全責。其中承辦人側重於對事實證據負責,部門負責人側重於對關鍵性證據、承辦人提出的問題和捕或不捕意見負責,檢察長側重於對部門負責人提出的問題和捕或不捕決定負責。
三是要儘可能每案訊問犯罪嫌疑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難以每案訊問的地方,對下列四類案件必須訊問犯罪嫌疑人:一是有疑點的案件;二是特殊案件,包括命案等重大、疑難、複雜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爭議較大的案件;三是犯罪嫌疑人要求訊問的案件;四是偵查活動可能違法的案件。對其他案件,也應儘量擴大訊問的範圍。確實難以全部訊問的,要給犯罪嫌疑人送達《聽取辯解告知書》,以便與審閱案卷結合起來,決定是否需要訊問。
四是認真履行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的審查逮捕職責。要認真落實高檢院關於加強內部制約和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切實保證職務犯罪案件的逮捕質量。
五是加強與偵查機關的溝通聯繫,統一執法思想,研究解決辦案中的問題,增進共識,減少分歧,共同提高辦案質量。
六是堅持服從黨的領導和依法辦案的統一。檢察機關要本着對黨和人民負責、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負責、對法律負責的精神,爲黨委當好參謀助手。黨委對案件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好彙報、解釋工作。不被接受的,要及時向上級檢察院報告。明知不符合法律卻不報告,仍予執行並造成錯案的,要追究責任。
七是必須堅持捕、訴分離。捕、訴分離是訴訟規律的科學總結。捕、訴合一,不利於保證案件質量。有的地方搞捕、訴合一的,除個別經批准進行機構設置整體改革試點的以外,一律要糾正過來。個別整體改革試點單位將捕、訴兩個機構合署辦公的,在審查批捕、公訴環節必須由不同的承辦人辦理。
八是加強對質量不高案件的分析總結工作。對捕後不起訴、判無罪和經複議、複覈改變原不捕決定的案件,各級檢察院每年都要進行一次檢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研究整改措施,並寫出書面報告,由省級檢察院綜合後報高檢院。其中冤錯案件要及時逐案剖析,總結教訓。以便化經驗教訓爲財富,提高辦案水平和質量。因主觀過錯導致錯捕和錯不捕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記 者:是不是把這8個方面工作做好了,就可以解決冤錯案問題呢?
朱孝清:不能這麼說,解決冤錯案問題是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特別是各司法機關的共同努力,光靠檢察機關努力遠遠不夠,但作爲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必須在防止冤錯案中發揮其應有的、不可缺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