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房屋中介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然而,合同剛開始履行,已經交了2000元定金的購房者卻突然“失蹤”,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由此賣房者提起訴訟,將購房者和中介公司均列爲被告。此案經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一審判處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定金歸賣房者所有,中介公司返還房屋所有權證,但中介費不予退還。
2004年9月,沈女士欲將其所有的坐落在本市河北區的一套房屋賣掉,並通過本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與購房者劉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劉某以14萬餘元的價格購買房屋,先付2000元定金,其餘房款於同年10月交齊。合同簽訂當日,劉某就將2000元定金交給了房屋中介公司,同日,沈女士也將中介費1420元交給了中介公司。此前,沈女士已將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證交給了中介公司。然而,合同簽訂不久,購買房屋的劉某卻下落不明,怎麼也聯繫不上了,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沈女士由此提起訴訟,分別將購房者劉某和房屋中介公司所屬的本市某知名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列爲第一和第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給付定金,並返還房屋產權證和中介費。
下落不明的第一被告劉某沒有出庭,第二被告某置業公司在法庭上辯稱,他們在劉某交完定金後就聯繫不到劉某了,但劉某至今也沒表示過不再購買此房,所以,他們作爲中介方沒有過錯,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所籤房屋買賣合同雖然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劉某至今下落不明,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所以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另外,劉某至今未按約定給付房款,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其行爲應當屬於違約,因此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給付定金的請求予以支持。同時第二被告應該返還房屋所有權證。但原告要求返還中介費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做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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