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甘肅省天水市公安局在平涼市設伏抓捕涉嫌銷贓車嫌疑人的行動中,天水市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張進勇在開槍射擊銷贓嫌疑人所駕車的輪胎時,卻誤將內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警察陳·寶勒德巴根打死,釀成震驚當地的血案。張進勇被法院以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5月17日,我們從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了解到,日前爲該案的賠償問題已畫上了句號,決定由天水市公安局和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共同賠償陳·寶勒德巴根親屬有關損失29萬餘元。
2002年6月8日,由甘肅省天水市公安局組織的一次偵破銷贓車案件在平涼市展開。
當日凌晨1時許,參加此次案件偵破工作的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張進勇受命與其他民警在平涼市德順賓館大門外,拘捕銷贓車案件中的嫌疑人。張進勇爲了防止嫌疑人駕駛車輛逃跑,在開槍射擊銷贓嫌疑人所駕車的輪胎時,子彈卻射進了內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民警陳·寶勒德巴根駕駛的車內,將陳·寶勒德巴根當場打死。
2002年6月25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與陳·寶勒德巴根的親屬簽訂了《陳·寶勒德巴根喪葬前期費用處理協議》,由張家川公安局一次性支付前期喪葬費用3萬元。2003年9月25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以張進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04年4月7日,陳·寶勒德巴根的母親張玉霞、妻子沙仁其其格、兒子邦泰從內蒙古來到甘肅,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張進勇違法使用槍支致陳·寶勒德巴根死亡,向天水市公安局、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要求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21.74萬元,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補助費9.34萬元,以及其他費用1萬元。
天水市公安局、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答覆,張玉霞等3位申請賠償人向甘肅省公安廳提出複議。
2004年7月5日,在甘肅省公安廳逾期未作答覆的情況下,張玉霞等3位申請賠償人申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查認爲,陳·寶勒德巴根的死亡,確屬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在執行公務時違法使用武器所致,陳·寶勒德巴根的親屬有依法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2005年3月28日,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書,依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決定賠償張玉霞等3位申請賠償人有關損失29.97萬元。天水市公安局作爲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的上級領導機關,由其佈置設伏抓捕涉嫌銷贓的嫌疑人,出現了問題,應負主要責任。天水市公安局應承擔賠償金總額的2/3,張家川回族自治縣公安局承擔賠償金總額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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