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在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上撰文說,根據公務員法中有關公務員範圍的界定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範圍的司法解釋,中國公務員法所界定的具體範圍,或哪些人可以納入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大致應包括五個方面。
竹立家說,在大多數國家中,公務員立法過程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之一就是公務員的範圍,即哪些人屬於國家公務員。中國實行的是單一制國家管理體制,因此,中國公務員範圍的劃分也有其自身的特點,基本能反映中國社會政治經濟體制的性質、特點和管理範圍。
他指出,在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或對我們理解公務員範圍這一複雜問題有所幫助的條規主要有以下幾條:
在公務員法總則中,第二條明確提出調整公務員範圍的三個標準或劃分公務員範圍的三個基本條件。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依法履行公職、使用行政編制和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這三個標準或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成爲國家公務員。
公務員的範圍與公務員職位的性質和特點有着緊密的聯繫,公務員職位的類別,從一個方面也限制和說明了公務員的範圍。公務員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爲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這就是說,一些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公共事業管理單位的專業技術和行政執法人員也劃入或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這一條的限制條件有三:一是指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事業單位,重點強調具有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二是“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三是“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竹立家認爲,根據公務員法中有關公務員範圍的界定和有關部門對公務員範圍的司法解釋,中國公務員法所界定的具體範圍,或哪些人可以納入公務員管理和參照公務員進行管理,大致應該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國家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員,包括政府機關、人大和政協機關;
二是法官、檢察官納入公務員範圍的同時,根據其職務特點和公務員法第三條的規定,另行設置法官、檢察官職務,與法官法、檢察官法相銜接;
三是除工勤人員以外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與共產黨機關工作人員一樣納入公務員範圍,這是中國單一制國家管理體制和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的現實管理需求;
四是除工勤人員以外的人民團體和羣衆團體的機關工作人員,鑑於其性質雖然不同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在傳統管理上歷來屬於幹部範圍,經批准對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五是根據一百零六條規定,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竹立家說,可以看出,與國外的公務員範圍界定相比,中國公務員範圍的界定與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制度相適應;與過去頒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新頒佈的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範圍的界定有所擴大,這樣做有利於保持各類機關幹部的整體一致性、有利於黨政機關幹部之間的交流、有利於統一管理和通過法律防止腐敗、有利於從制度上建立統一的對公務員績效評估體系和監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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