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女士在美容店做完隆胸手術後,出現兩側乳房一大一小,內部變硬且疼痛不已的情形,憤怒的她便將北京東方世紀美容美髮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但被告卻稱自己並未爲原告做過手術。5月20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曹女士手術費、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3萬餘元。
原告曹女士訴稱,2003年8月29日,她前往被告在北京市豐臺區六裏橋盛今大廈的分店去做隆胸手術,被告公司的負責人和主治大夫王潔爲她做了手術。爲此,她共交納了手術費4500元。手術後,她發現自己的兩個乳房大小不等,並感覺兩個乳房內部變硬且疼痛。後她到醫院檢查,取出隆胸時注射到乳房內的“奧美定”凝膠。現起訴要求被告返還手術費、支付醫療費等各種費用和賠償精神損失費共計12.8萬餘元。
被告辯稱,被告公司從未爲原告作過隆胸手術,原告稱作隆胸手術的地址系被告公司的合作單位北京丰容宮美容美髮中心的地址。但該美容美髮中心於2003年10月30日才正式成立。被告公司於2003年10月31日與該美容美髮中心才簽訂加盟協議書,由該美容美髮中心推銷被告公司的產品。另原告出示的被告公司在六裏橋有分店的網頁亦系在2003年11月後才創立的。綜上,被告公司未給原告作過隆胸手術,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3年8月29日,原告曹女士到被告位於豐臺區六裏橋的分店進行隆胸手術,手術費爲4500元。手術後,原告感覺不適,遂到醫院檢查,北京大學第三醫院門診病歷手冊中2004年6月25日記載“雙乳注射奧美定10個月,自覺注射後雙側乳房變硬,以右側顯著,雙側不對稱。……R2,手術取奧美定凝膠,但無法保證徹底取淨及對乳腺組織及外觀不造成傷害,對將來哺乳等術後可能造成影響……”北京協和醫院病歷手冊2004年7月15日記錄“注射隆胸後自覺不適,1年前在美容院行隆胸術,現有不適,要求檢查:雙側乳房大小不對稱,右側稍大,獨診,有皮下或乳腺下結節,皮膚表面無破潰。”2004年8月18日的超聲診斷科B超報告單,該報告單圖像分析與診斷註明:“雙乳內及周圍可探及隆乳假體回聲,分佈不均,以右側爲顯著。提示,雙乳腺符合隆乳術後改變(假體分佈不均)”。2004年8月19日病歷手冊記載“今上午在連續硬膜外麻醉下行雙側乳房奧美定凝膠取出術……術前已在手術同意書中向病人詳細交待手術無法完全取淨填充注射物及術後影響哺乳”。
另查,被告的經營範圍爲美容美髮,不包括醫療性美容。
原告在被告分店做隆胸手術後,因感不適,曾與被告工作人員李某進行過交涉。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鑑定機構鑑定曹女士提供錄音中與其談話的人員是否爲被告員工李風珍。鑑定結論爲,檢材錄音中與曹女士及其女友談話的女性說話人是樣本錄音中的李某。
法院認爲,根據原告所提交的在被告處進行隆胸手術及收取4500元手術費的證明以及原告與被告員工李某對話的錄音和被告在其網頁中註明其在北京市豐臺區六裏橋盛今大廈設有分店的內容綜合分析,應認定被告曾爲原告做過隆胸手術。因原告所做的隆胸手術屬醫療性美容範疇,而被告的經營範圍只是美容美髮,不包括醫療性美容,故被告爲原告進行隆胸手術屬超範圍經營。隆胸手術屬專業性和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手術,但被告明知其超範圍經營可能給原告造成損害,仍堅持爲原告進行隆胸手術,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被告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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