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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洪昌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複合之訴的憲法解讀
新京報:本案原告提起了名譽權之訴,但從更深層次來看,本案是否屬於侵犯公民平等權的案件?
焦洪昌:我覺得這個案件是複合訴訟。首先案件涉及到當事人的名譽權;然後,案件也涉及到憲法對公民的平等保護問題。這兩個訴的內容是競合的。
新京報:競合之後,公民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焦洪昌:這個案件的不同之處在於,它以特定的河南人的名譽權受到侵犯爲緣由。什麼地方都有好人,什麼地方也都有壞人,如果有關機關用個別來指代整體,就涉及憲法對公民的平等保護問題。政府部門懸掛橫幅的行爲和一般侵權不同,實際形成了地域歧視。從這個角度說,本案之所以受到關注,是因爲侵犯名譽權的同時也有地域歧視的因素。
新京報:地域歧視案的發生是一個偶然事件,還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焦洪昌:中國傳統社會是等級社會,而等級社會就意味着差別對待。平等首先是個人或者羣體感覺的問題。從本案的訴求來看,是當事人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待遇;從平等保護角度說,是要求憲法對公民進行平等保護。人權的終極價值在於人的生命和人的尊嚴,受到平等對待是人的尊嚴的重要方面。人人生而平等,是人的尊嚴的構成要素。所以地域歧視問題受到社會普遍關注,是這個民族在法律意識、平等意識通過法律普及後出現的可喜現象。這個案件之所以引起關注,是因爲它捅到了人的尊嚴的核心要素。
新京報:有人認爲地域歧視案的發生,是出在行政機關的行爲方式不當。您如何看待這種觀點?
焦洪昌:尊重人權、保障人權是憲法的核心問題。“尊重”首先是有關機關不作爲,而“保障”則是有關機關的作爲。公民的基本權利是政府不能侵犯的,所以首先是政府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不作爲,對所有人享有的尊嚴和權利不能侵犯。而平等要求所有人都應有責任尊重任何人的人格。作爲國家工作人員,尊重人權不僅是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和憲法義務,所以有關責任人的憲法觀念、憲法意識沒有達到這種境界,沒有形成“尊重人的權利是尊重人的尊嚴、尊重人的平等”的觀念是本案之所以發生的主要原因。
平等:憲法原則的訴訟價值
新京報:有人認爲平等應該是一項憲法原則,而不是憲法權利。作爲憲法原則的平等和作爲憲法權利的平等有何不同?
焦洪昌:這個問題很學術化,同時也是一個很具有實踐性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爲,平等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不能像人身權、財產權、生命權或者自由權那樣提出具體訴求。如果說本案中的平等權受到侵犯,實質是平等的名譽權、社會評價權受到侵犯,平等必須依附到具體權利中來。平等是對所有權利價值的衡量。當把憲法權利轉化成法律權利時,都要接受平等價值、平等原則的考驗和審視,這樣平等纔會對所有權利形成籠罩和統領。所以本案不訴求平等權,而是訴求名譽權,平等的名譽權受到侵犯,就需要平等保護。第二種觀點認爲,平等也是一種權利。但我更傾向於前者。
新京報:剛纔談到,這也是個實踐性問題。
焦洪昌:是的。學術討論來源於中國的社會現實。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具體權利受到侵犯,但通過部門法尋求解決時,我們常常發現找不到解決問題的途徑,所以最終要尋求憲法支持。
國家權力是否以平等原則來對待公民權利時,就跟憲法聯繫起來了。所以它是一個非常具有實踐性、現實性的話題。
新京報:作爲憲法權利的平等和作爲憲法原則的平等,在具體個案中有何差別?
焦洪昌:就本案而言,民事救濟的手段是有限的。但從憲法層面分析,由憲法原則來統率,可能涉及憲法責任或者行政責任問題。行政責任中除了停止損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以外,還有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更多體現補償性,而行政責任不僅有補償性,還有懲罰性,所以在引用憲法保護時,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是有所區別的。
地域歧視可能構成間接違憲
新京報:從學理上說,在本案中,有關機關是否構成違憲?
焦洪昌:誰會成爲違憲主體?廣義來看,援引憲法,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各政黨、企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全體公民都可以成爲違憲主體。狹義的違憲主體,在國外,強調更多的是重要的國家機關、國家領導人。國家機關違憲,要承擔憲法責任;憲法首先規制立法機關,立法機關把公民的基本權利轉化成法律權利,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規範。具體到這個案件,涉及到對公民名譽權的侵犯,進而我覺得可能構成間接違憲。
新京報:“間接違憲”怎麼理解?
焦洪昌:它可能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名譽權,然後間接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在這種情況下,適用什麼樣的法律來判決?首先要找普通法律,假設本案在普通法律中找不到裁判根據時,再看憲法能否提供依據。如找到憲法作爲裁判依據,這就是憲法適用,即適用憲法解決民事糾紛,保護公民權利。
反對歧視行業自治當先行
新京報:針對不同形式的歧視,2004年3月,有全國人大代表建議要求制定反歧視法,您如何評價?
焦洪昌:立法的目的和動機來自於現實需求。就反歧視法而言,現實中有了歧視行爲,如果這種行爲嚴重到需要國家法律來規範,那麼就可以考慮立法規制;如果這種行爲沒有達到需要立法加以規制的程度,能夠通過社會自治來解決,就不需要專門立法。
具體說來,被歧視者往往是弱勢羣體,所以就出現了要求憲法對公民進行平等保護的問題。平等來源於人類對同伴相同對待的需求,是人的尊嚴的重要方面。自由發展到一定程度,就出現了優勢羣體和弱勢羣體,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公共權力來平衡社會不公。所以平等的出現是對自由的補救。但公權力一旦介入這個領域,就有可能對當事人進行分類,這既能削弱差別,又能加強對自由的控制,使得本充滿活力的社會趨於保守,從而有可能製造不平等。所以立法本身有風險,這需要立法者具備尋求立法藝術、立法技術來解決問題的智慧。
新京報:除了法律規制,有沒有更好的化解方式?
焦洪昌:我覺得,通過行業自律和行業規範來解決,可能更具有現實性。對此加以立法勢必造成強大的國家公權介入自治社會,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就需要在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中有一個非常強大的第三部分:行業。行業自律達到一定程度,就能解決大量屬於國家干預的事情。所以我認爲,化解地域歧視現象,最終應該朝國家立法的方向發展;但首先應提倡行業自律(包括政府自律),通過行業自律解決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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