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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權利保護機制有待完善
新京報:憲法權利的保護,在具體部門法中,有時會出現找不到救濟依據的情形。能否在憲法上直接建立對憲法權利的救濟機制?
焦洪昌:這已涉及到憲法訴訟、憲法監督等諸多問題。在國外,憲法訴訟往往與國家的憲法制度等最核心的問題發生關聯。中國有憲法監督制度。按照立法法規定,如果公民認爲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違反憲法,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提請審查。此外,吳邦國委員長在談到今年人大工作重點的時候,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作爲今年重點審查的對象。人大此舉意味着把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政府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爲(包括法規、規章)納入審查範圍。這都是憲法權利的救濟途徑。
新京報:本案與憲法適用有什麼關係?
焦洪昌:本案談不上憲法訴訟,但假如把涉及名譽權的法律規範找遍了,還是找不到救濟途徑,法官就可以引用憲法平等條款加以救濟。適用憲法解決民事侵權案件,就有利於解決中國憲法長期以來不能進入訴訟、通過法院適用來解決糾紛的問題。這意味着不斷擴充憲法所明確的公民權利,權利一旦被侵犯,可援引憲法實施救濟,從而使憲法起到填補公民權利保護不足的作用。
新京報:有人認爲憲法直接適用會消解憲法的權威性,你認爲呢?
焦洪昌:憲法之所以有作爲最高法的權威性,主要來源於它對人權、對它所轄下的人民的關愛。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後沒人管的時候,憲法能夠保護我們的權利;當憲法的陽光和溫暖能夠體會到我們的無助和孤獨的時候,特別是在我們比較冰冷的時候,讓我們感到它的溫暖和作用了,它的權威性也就樹立起來了。所以憲法的權威性是靠憲法的適用來實現的,而不是靠宣示、標榜或者灌輸來實現。
新京報:憲法司法化在中國推行,需要創造哪些條件?
焦洪昌:首先,人民要有憲法意識,要能把問題上升到憲法高度。第二,法官是否能勝任憲法司法化的要求?中國的法官有沒有能力來適用憲法?所以,憲法司法化的首要問題是,我們的法官准備好了嗎?體制給了他適用憲法的保障、制度的支持和空間了嗎?這需要審慎推進,從某種程度上說,它是政治智慧的反映。
個案意義:涓涓細流方能匯成法治之河新京報:如何看待本案在今年中國法治進程中的位置?
焦洪昌:人格權在人身權裏邊處於最高層次。本案把尊重和保護人的尊嚴和價值這個話題提出來,使得憲法對公民的平等保護有可能向縱深和更高層次發展。
新京報:如何評價一系列個案對中國公民憲法權利保護的意義?
焦洪昌:國內一位著名法學家說過,法治要具體。西方也有一句法諺:法律永遠是經驗的,而不是邏輯的。這兩句話基本能夠概括個案的意義。
在中國法治進程中,決策者、法官、公民、學者都應該抓住每一個具體個案,提出具體問題,引起廣泛關注,加以討論和研究,從而更好地保護公民權利。民主法治首先是一個教育的過程,而教育是一個大家參與、交流的過程。如果通過研究個案中憲法對名譽權的平等保護條款來實現權利救濟,那麼,一系列個案形成一個鏈接,這就是一個民族法治的歷史。在不知不覺中,我們會發現,在法治之路上,我們已經走了很遠很遠。
新京報:如何通過個案推動憲法權利保護的不斷完善?
焦洪昌:第一是媒體。媒體的作用不是影響個案判決,而是抓住個案所反映的中國法治進程中的關鍵點,加以宣傳。第二,一個國家的法治推進,法學教育承擔了很大責任,法學院在對學生進行法學訓練的時候,應側重於將以往的成案編成教材,組織案例教學,讓學生參與討論。第三就是在民衆中形成對個案的關注,形成對公民權利關注的意識。
我們需要逐漸擴展權利資源的生長空間,讓民衆參與法治進程。當然,個案中民衆的參與,不是參與到個案審判中,而是參與到通過個案推動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
-訪談動機
選擇這個特殊的時間,討論這個特殊的話題,是因爲我們堅信:消滅歧視就意味着與實現平等又近了一步。這是我們追尋了數千年的夢想,更被作爲一項神聖權利而寫入共和國的憲法。
現實生活中,乙肝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身材相貌歧視、學歷歧視……諸如此類詞彙已難以吸引眼球:作爲社會現象,歧視無所不在;但正因其引發的閱讀疲憊,才需要我們抖擻精神,倍加關注。需要反思的是:人人生而平等,爲什麼還要有人歧視他人,還要有人受人歧視?
今年3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龍新派出所民警在劉屋社區懸掛了兩條內容爲“堅決打擊河南籍敲詐勒索團伙”和“凡舉報河南籍團伙敲詐勒索犯罪、破獲案件的,獎勵500元”的橫幅。4月15日,鄭州市民李東照、任誠宇認爲橫幅侵犯名譽權,向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龍崗公安分局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高新區法院受理了該案件。據報道,此案將在明天開庭審理。
-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三款要在全社會廣泛宣傳憲法,讓憲法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使廣大人民羣衆認識到,憲法不僅是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行爲規範,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法律武器。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要堅決貫徹憲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執法水平。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胡錦濤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佈施行二十週年大會上的講話》2004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範大學周洪宇教授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提出了“關於儘快制定反歧視法的建議”,呼籲有關部門儘快將制定反歧視法提上議事日程,努力消除當今社會上普遍存在的歧視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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