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五分之一廢催化劑流入國門
提煉過程中造成嚴重污染
誰來鑑定固體廢物法律規定不明
沒收還是退運法規有衝突
小作坊產出大危害
廢催化劑本身是一種工業垃圾,屬固體廢物。因生產者要付給收購者不菲的廢物處理費用,且在提煉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會嚴重污染環境,故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將這種廢催化劑進行深埋處理,不再進行提煉。我國法律也嚴格禁止進口廢催化劑。
近日,成都海關破獲了我國西部內陸海關首例以僞報品名方式走私廢催化劑案。5月18日、19日,記者趕赴成都。
在成都市雙流縣的一個偏僻村莊———雙橋村,記者發現了這家從事廢催化劑加工的公司。公司名爲“奧斯卡”。走進公司大門,一股刺鼻的氣味便撲面而來。在廠區露天處,擺放着盛着濃黑液體的近百個塑料桶,桶中之物不知存放了多久,看上去令人作嘔。一些生了鏽的設備就浸泡在雨水中。
在一個極其簡陋、髒亂的實驗室裏,只有一些簡單玻璃器皿。而其在對外宣傳的網頁上聲稱,“企業產品全部按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的最高行業質量標準進行研製和生產”。
在該企業的院內,其加工後產生的廢渣更是堆積如山。成都海關關員告訴記者,這些廢渣因無法處理,放置在此已近十年了。儘管廢渣都是用麻袋裝着,且有雨棚遮擋,但因長期放在戶外,大部分麻袋已經腐爛破損,廢渣暴露在外,有的被雨水打溼後滲入地下。
當記者詢問如何處理這些廢渣,在此負責生產的廠長李小姐稱,這些廢渣沒有污染,準備要賣給一些水泥廠,只是價錢還沒有談妥。
但居住在當地的村民老鍾告訴記者,該企業排放的污水,以及因下雨導致廢渣水流入莊稼地,已使該村70多戶農民近百畝農田受害減產。爲此,村民多次與企業交涉,最終該企業不得不每年給受害農民以補貼。
全球五分之一廢催化劑流入我國
法律禁止爲什麼還有人以身試法走私進口廢催化劑?成都海關緝私局倪局長認爲,原因是背後巨大利益的誘惑。
據他介紹,近些年走私到我國的廢催化劑主要是含鉬、鎳、鈷、釩的金屬催化劑,通常是由韓國、印尼、荷蘭、德國等國的公司收購後再出口我國,每年總量保守估計也在10萬噸左右。由於廢催化劑中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物質,因而國外對提煉企業要求很高。美國法律甚至規定:精煉廠的排放物最好爲零,在精煉前後以及精煉過程中無任何污水排放;通過最新的污染控制系統對廢氣質量進行管理;對工業用水進行蒸發,從而消除所有的污染源。
“鉬”有“黑色黃金”之稱,多用於冶金、化學、汽車、航天航空工業,甚至農業都需要鉬來做添加劑。1噸廢催化劑的進價是200美元左右(合人民幣約1600多元),國內市場對廢催化劑的收購價是每噸一萬元人民幣,6噸廢催化劑可加工1噸鉬酸氨,1噸鉬酸氨的市場價約13.5萬元。因此,如果按廢催化劑的進口成本計算,毛利率則高達900%。然而,提煉過程中對人體和環境所造成的損害和污染卻是無法用金錢計算的。
據介紹,過去國內從國外收購這些廢催化劑,國外不要錢或要得很少。近年來,國外一些公司見有利可圖,又可轉移本國的廢物,便與國內一些不法商人相互勾結。據外電報道,每年全球石油化工行業共產生40萬至50萬噸含鉬、鎳的廢催化劑,其中五分之一以上走私到中國,且絕大部分流向一些“作坊式生產”的小型冶煉企業。
僞報品名逃避海關檢查
成都海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查處的這起案件,當事人採取了僞報品名的方式,啓圖逃避海關檢查。
2004年8月、9月、11月,成都西奧化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西奧公司)向成都海關申報進口兩票鉬精礦和一票鈷酸鋰,海關因對其申報品名及原產地產生懷疑,認爲可能存在價格瞞報行爲,遂對貨物進行取樣,經送廣州海關化驗中心檢測,初步認定該批貨物並非鉬精礦、鈷精礦和鈷酸鋰,而是含鈷、鉬的廢催化劑。
爲獲得準確的鑑定結果,成都海關緝私局又將西奧公司貨物樣品送到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鑑定結果再一次確認,該樣品是含鉬、鈷的廢催化劑和生產鋰電池極片的廢料,屬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經查,西奧公司以僞報品名的方式從日本進口廢催化劑共465噸;成都奧斯卡金屬化工公司(以下簡稱奧斯卡公司)委託西奧公司從我國臺灣運進固體廢物36噸。
成都海關緝私局在案件偵辦過程中進一步發現,奧斯卡公司自1994年以來就通過僞報品名的方式,進口含鉬、鈷、鎳等金屬的廢催化劑和其他化工廢料(屬於國家禁止進口類)1000餘噸;成都西奧公司從2003年底以來共進口含鉬的廢催化劑2000餘噸。
目前,奧斯卡公司法人代表王均已被執行逮捕,西奧公司王曉鬆和鄭某被取保候審,該案已移送檢察院起訴。
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據瞭解,廢催化劑走私已在國內一些海關相繼發現。去年南京海關首次查獲一起三千多噸的廢催化劑走私案,最近青島、合肥、上海等海關也發現類似的走私動向。據成都海關緝私局倪局長介紹,我國現階段打擊催化劑走私還有相當的難度。主要原因,一是相關法律存在諸多矛盾之處,二是海關對此類案件的處理經驗尚顯不足。
他說,我國法律對固體廢物的鑑定部門規定不明確。有能力對固體廢物進行鑑定的部門不少,但執法部門辦案時應以誰爲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此案中,成都海關就查獲的廢催化劑首先找到了廣州海關進行鑑定,但海關係統自己鑑定的結論儘管正確但有礙公正,所以成都海關不得不經多方諮詢,最終找到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進行鑑定。
實際上,對進口貨物的檢驗是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職責,但就目前而言,走私分子通常將廢催化劑謊報爲“鉬精礦”等名稱,而“鉬精礦”不屬於法定檢驗之列,這便給走私者帶來了可乘之機。此外,廢催化劑本身因含有的物質不一樣,其外觀、形狀、顏色各不相同,也給通關現場從外觀判斷貨物屬性增加了難度。
其次,廢物處理的法律依據存在矛盾。根據海關法、刑法的相關規定,對走私的貨物、物品應該沒收,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對擅自進口的廢物應“由海關責令退運”。而事實上,廢物一旦進口到國內,退運基本上不可能,特別是以僞報品名方式走私的廢物,出口國不可能讓其被退回,況且退回的貨物品名與其出口的品名不符,出口方可矢口否認其出口的貨物就是被退運的這批。而此案中嫌疑人因對海關調查有所察覺,其公司銀行賬戶中已沒存款,因此即便該批貨物能被退運,誰來承擔運費也是個問題。海關對廢物“沒收”後如何處理目前也是一個難題。
倪局長建議,我國應對廢催化劑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確認無證購買、使用者均爲違法,使廢催化劑只能流入有環保條件,有加工資質的精煉企業。同時,加大打擊走私廢催化劑的力度,絕不能讓我國成爲發達國家傾倒廢物的垃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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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固體廢物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違反相關規定負何法律責任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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