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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的罪犯生前自願將身體器官捐獻出來,用於挽救他人的生命,或者貢獻給醫療事業作研究的善良遺願,終因其作爲死刑犯的特殊身份和種種原因未能順利實現。
今年35歲的徐某,家住九江彭澤縣。1999年,徐某與劉某結婚。由於婚前接觸不多,加之徐某脾氣暴躁,婚後夫妻感情不好。2003年3月,劉某與徐某離婚。
徐某認爲離婚是劉某的母親胡某及其家人引起的,因而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04年9月29日凌晨2時許,徐某攜鐵錘潛入胡某家中,用鐵錘重傷朝胡某,次日,胡某被家人送往醫院救治。經幾個月的搶救,胡某因傷勢過重,於12月3日死亡。不久後,徐某被緝拿歸案。
在看守所關押期間,徐在民警的耐心教育下,對自己一時衝動而犯下的罪行後悔不已。他希望自己死後能將遺體捐出,來彌補自己犯下的罪行。
執法人員稱,死刑犯有這種捐贈遺體的遺願,無論從醫學研究角度還是從治病救人的角度來看,都是積極的。作爲死刑犯,他們經過反思、悔過,最後欲將自己的遺體捐贈出來,應該是他們懺悔的一種表現。據瞭解,死刑犯自願提出捐獻身體器官在江西省尚屬首次,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因此,死刑犯到底能否捐贈遺體引發了許多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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