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保障和促進本市圖書、報刊出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維護出版活動的正常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昨天作出關於修改《天津市圖書報刊管理條例》的決定。
新條例規定,設立圖書、報刊零售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申請從事圖書、報刊零售業務,應當符合我市出版物發行網點設置規劃,並有確定的名稱、經營範圍和固定的經營場所;企業從事零售業務的,須有不少於十萬元的註冊資本、不少於二十平方米的經營場所;本市選用或者自編中小學教科書,須按國家規定經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其出版、印刷、發行單位由市出版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以招標或者其他公開、公正的方式確定;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