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備受關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訊逼供案一審公開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開發區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被判犯刑訊逼供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原唐山市刑警支隊一大隊大隊長聶曉東、副大隊長張連海、偵查員宋金全、原南堡開發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盧衛東、教導員黃國鵬被判犯刑訊逼供罪,免予刑事處罰。
河北省河間市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7月12日凌晨2時許,唐山市南堡開發區友愛樓住戶郭某夫婦在家中被人致重傷。唐山市公安局南堡開發區分局在偵查過程中,將時任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確定爲犯罪嫌疑人,並於該案案發當晚,在李久明家搜出鋼珠手槍一支。2002年7月16日,南堡開發區分局以涉嫌私藏槍支罪將李久明刑事拘留。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辦案人員經唐山市刑警支隊一大隊大隊長聶曉東同意,將李久明提至該大隊三樓辦公室訊問。因李久明堅稱“7·12”案與自己無關,聶曉東示意使用本隊的磁性手搖電話機對李久明進行電擊。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副局長楊策組織盧衛東、黃國鵬、張連海、宋金全等人,讓李久明背銬坐地,將4把木椅分別坐上人背靠李久明,將其擠在中間,將手搖電話機導線拴在李久明的腳趾和手指上,輪流搖動電話機進行電擊逼取口供。李久明痛得大聲喊叫,張連海就用拖布堵住他的嘴。7月21日夜間,李久明受刑不過,承認“7·12”案系其所爲。因所敘述情節與現場出入較大,李久明又多次被電擊。在審訊期間,有的民警還給李久明戴過噪音耳麥。
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軍、楊策等人將李久明提到玉田縣刑警大隊一樓審訊室,繼續訊問“7·12”案的情況。在實習民警劉某、畢某(均另案處理)配合下,王建軍、楊策強行給李久明灌辣椒水、方便麪調料、抹芥末油,並一次連續灌李久明10多瓶礦泉水,打其耳光。直至9月3日,將李久明送回玉田縣看守所。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李久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附帶民事賠償102976.58元。李提出上訴。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證據不足爲由,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在此期間,“7·12”案出現戲劇性變化。河北警方接到浙江省溫州警方協查通報,溫州市甌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員蔡明新供訴出“驚天祕密”,蔡稱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闖入冀東監獄家屬區郭某家中搶劫傷人的事實。
蔡明新的供述被查證屬實。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無罪釋放。與此同時,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參與刑訊逼供罪被提起公訴。
今天宣判後,聶曉東等人表示服從判決,王建軍、楊策則對判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李久明表示,他將依照法律程序,繼續追究王建軍等人僞造證據、徇私枉法等方面的問題。同時,還要依靠法律,追究協同南堡公安分局一起製造冤案的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檢察院、唐山市中院等有關人員的責任。李久明稱,他將依法提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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