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下列9種行爲的,屬於考試違紀
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爲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爲。
結果:違紀考生所參加當場考試的科目成績將被取消。
如果有下列8種行爲的,屬於考試作弊
故意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爲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的;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故意銷燬試卷、答卷的;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爲。
結果:作弊考生本次參加所有考試科目的考試成績將全部無效。
如果有下列行爲的,考生將可能受到嚴肅處理:
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無理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威脅、侮辱、誹謗、誣陷考試工作人員或其他考生;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爲。
結果:考生將被終止繼續參加考試,本次報名參加考試的所有科目成績無效;行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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