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後仍被拒絕錄用爲公務員
本報長沙6月1日電記者李鬆劉希平湖南婁底鄧先生前不久參加了湖南省國家公務員考試,綜合考試成績第一,卻因體檢時被查出是乙肝病原攜帶者而被招考單位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拒之門外,日前
鄧先生一紙訴狀將湖南省國家稅務局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湖南省國家稅務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法規將其錄用至相關職位。
2004年11月,鄧先生報名參加了2005年湖南省國家公務員考試。經過筆試、面試,他以綜合考試64.28分的成績,列所報考職位第一名。今年3月21日,他按照規定到長沙市中心醫院參加了體檢,結果爲乙肝大三陽。隨後又進行了針對乙肝DNA的複檢,結論爲“肝功能正常,乙肝病毒DNA陽性,不合格”。隨後,鄧先生在和報考單位人事處的多次交涉後,他被明確告知,因體檢不合格,不能錄取。
今天上午,鄧先生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根據長沙市中心醫院的體檢結論,肝功能正常只可能是乙肝病原攜帶者,而根據今年1月20日試行的《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第七條規定,乙肝病原攜帶者經檢查排除肝炎的,可以錄用爲國家公務員。由國家人事部、衛生部共同發放的公務員錄用體檢表中,根本不含乙肝兩對半、乙肝表面抗原和乙肝DNA等檢測標準,也就是說,按照國家指定的標準,他的身體是合格的。同時,在報考單位發佈的相關須知中也清楚地寫明,體檢標準要嚴格按照人事部、衛生部的要求執行。但最後報考單位仍以他的乙肝病毒DNA檢查結果呈陽性、身體健康不達標爲由拒絕錄用他爲公務員。
5月31日上午,鄧先生已經委託律師向長沙市雨花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起訴狀。該院將在幾天內決定是否立案。代理該訴訟的陳思遠律師表示,國家爲了維護和保障乙肝病原攜帶者的正當權益,歷時一年,經過反覆論證和深入調研,制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而該訴訟也是《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出臺試行後的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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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第七條急性肝炎恢復後,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轉移酶(AST)持續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復後,ALT和AST持續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
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標誌物陽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體(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我國《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中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應按現症肝炎病人處理。除不能獻血及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和保育工作外,可照常工作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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