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爲依法公正、及時裁決招生錄取工作中發生的爭議,維護考生和高等學校的合法權益,保障招生錄取工作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裁決辦法(以下簡稱裁決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招生的高等學校與天津籍考生之間發生的下列爭議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一)高等學校在執行招生錄取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二)高等學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三)經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認爲,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解決的因招生錄取發生的其他爭議。
第三條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堅持雙方自願、及時、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當事人在招生錄取爭議裁決中地位平等。
第五條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法規和有關招生工作規定爲準繩。
第六條天津市招生委員會負責組建具有社會公信力的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裁決委員會),負責裁決招生錄取工作中發生的爭議。
裁決委員會由七至十一人組成,其中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
裁決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受理裁決申請及送達裁決文書等日常工作,辦理裁決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裁決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根據本裁決辦法,制定裁決招生錄取爭議的具體規則;(二)培訓裁決員;(三)監督裁決員依法履行裁決職責;(四)依據規定的程序裁決招生錄取爭議;(五)裁決委員會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天津市招生委員會負責聘請公道、正派的教育界、法律界等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考生家長以及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擔任裁決員。其中,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長不應少於裁決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九條裁決委員會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當組成裁決組。
裁決組由三名裁決員組成。當事人可以在裁決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委託裁決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裁決員,第三名裁決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委託裁決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裁決員擔任首席裁決員。
第十條產生招生錄取爭議,當事人之間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產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內向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
裁決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被申請人;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材料;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日期及其他應載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申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蔘加招生錄取爭議裁決活動。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應當向裁決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第十二條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當在二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裁決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裁決組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當對招生錄取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並質證。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申請其迴避:(一)屬於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二)與爭議事項有利害關係的;(三)與爭議事項的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五)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其他情形的。裁決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裁決組應提前五日將對招生錄取爭議事實調查和質證的時間、地點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不能參加事實調查和質證的,應在裁決組指定的時間內提交有關書面材料,並視爲放棄質證對方證據的權利。
第十六條裁決組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調查覈實有關證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由裁決組作出裁決。
裁決組作出裁決,應制作裁決書。
第十七條裁決招生錄取爭議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涉及有關招生錄取法律、法規、政策時,由招生錄取方提供證據。
招生錄取方應在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五日內舉證,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舉證的,由天津市招生委員會責令其舉證。
裁決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證據,可以向有關單位查閱或者複製與招生錄取爭議有關的檔案資料,可以向知情人調查。
在調查招生錄取爭議事項中,涉及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裁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裁決組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情況複雜需要延期的,經裁決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日。
第十九條裁決組對招生錄取爭議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交由裁決委員會作出裁決。
裁決委員會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參加,並以出席的多數委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裁決員應在裁決書上簽字,並加蓋裁決委員會印章。
裁決書送達後,即發生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招生錄取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對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在裁決過程中的不當行爲,裁決委員會和裁決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對違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爲,報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裁決員及其工作人員在裁決活動中違法違紀、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市其他有關招生錄取爭議可以參照本裁決辦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天津市招生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本裁決辦法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本裁決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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