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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2日從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獲悉,在今年高考高招來臨前夕,市政府批覆市教委出臺了《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和《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並從今年起在考試和高招錄取工作中貫徹執行。這對於依法規範和強化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管理,及時公正地維護考生、高等學校和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爲了讓廣大考生和家長了解這三個辦法的具體內容,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授權新報獨家發佈這三個辦法全文,向社會公示。
據悉,這一整套有關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和考試、高招錄取爭議裁決辦法的規定,是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3年多來探索研究、總結經驗的結晶,經過了教育、法律等方面專家學者的多次論證。規定的內容不僅涉及教育考試機構、學校和考試工作人員、考生的職責、義務和權利,對試題命制、考試的組織與實施、試卷的評閱與分數報告、考試信息管理、考試的安全保密與監督等各個方面,也都有明晰的規定。
這套文件中最引人注意之處是制定了考試爭議裁決辦法和高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依照這兩個辦法,考生在整個考試過程中與市、區教育考試機構發生的爭議和高校在招生錄取工作中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都將由裁決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裁決辦法給予解決。天津市招生委員會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將負責組建具有社會公信力的各由7至11人組成的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委員會和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並聘請公道、正派的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長以及相關部門的管理人員擔任裁決員,其中來自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考生家長不應少於裁決員總數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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