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考生記清五項權利四項義務
《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辦法》規定,參加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考生享有五項權利,應盡四項義務。
五項權利包括:按照國家各類教育考試規定的條件,報名參加相應的考試;瞭解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安排、考試收費等有關考試的情況和信息;在教育考試機構或者高等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查詢考試成績,並知悉查詢結果;考試合格,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畢業證書、課程合格證書等;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應盡的四項義務有:遵守考試紀律和考試行爲規範,執行教育考試機構制定的管理規章制度;服從考點和考場管理人員的指揮,誠實應考;配合教育考試機構對考試違紀、作弊情況的調查,如實提供相關事實;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舉行國家教育統一考試考前三月內簡章要公開
《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管理辦法》規定,市、區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考試前三個月內向社會公開發布考試簡章。
其主要內容包括:考試的種類及性質;報考對象、報名條件、時間、方式、地點和相關手續;考試的科目及時間安排;費用收取標準及收費方式;成績發佈的時間和方式;其他需要考生知曉的政策性、程序性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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