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財政局原局長謝有宇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經該市龍子湖區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謝有宇對一審判決不服,向該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同案的個體戶陳五星也提出上訴。6月1日上午,該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謝有宇聲稱自己無罪。
龍子湖區法院一審認定:2000年上半年,陳五星與興華房地產公司經理王某準備合夥開發五河縣澮河路改造工程,陳五星委託時任蚌埠市財政局局長的謝有宇出面向五河縣領導推薦,由陳、王二人開發澮河路改造工程,並得到同意。因缺乏資金,陳五星又找到謝有宇,請其幫助從市財政局借款作爲啓動資金,並許諾事成之後按所借款的10%給謝有宇好處費。謝有宇擅自安排有關人員,以借款和財政資金調度的方式,將市會計學會100萬元預算外資金和市財政局350萬元預算內資金出借或追加撥付給五河縣財政局,並事先安排時任五河縣財政局局長的孫某將這筆錢借給了陳五星。龍子湖區法院一審以犯挪用公款罪,判處謝有宇有期徒刑7年;同案的陳五星因犯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
在蚌埠市中級法院的二審中,謝有宇的辯護律師認爲,一審判決認定謝有宇挪用的450萬元公款不屬於財政週轉金,其中350萬元是上下級財政部門之間正常的資金調度,另100萬元是市會計學會的自有資金,不屬於財政資金,而謝有宇作爲市會計學會的會長,有權決定資金的使用。市財政局只是把資金借給了五河縣財政局,五河縣財政局如何支配這筆資金,是該局自己的事。此外,謝有宇並未從中獲取任何好處。陳五星也否認了自己和謝有宇合謀挪用公款一事,其辯護人還對一審判決中沒收陳五星挪用公款非法所得220餘萬元部分提出了異議。
在法庭上,公訴人反駁稱:謝、陳二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已經詳細地交代了各自的違法行爲,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一審判決應是正確的。
由於案情複雜,法庭沒有當場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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