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原武漢市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長楊世洪等人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在湖北省黃石市一審宣判,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楊世洪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30萬元;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袁明藻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對兩被告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楊世洪曾歷任武漢市江岸區區長、區委書記,武漢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等職;袁明藻曾先後任江岸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區長、助理巡視員等職。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間,楊世洪夥同袁明藻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368.96萬元,楊世洪分得184.38萬元,袁明藻分得184.58萬元。1994年至2003年間,楊世洪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12.5萬元、美元10.1萬元、港幣1萬元、價值人民幣51.18萬元的住房兩套,袁明藻收受賄賂人民幣77萬元、美元6000元。1996年,楊世洪、袁明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楊世洪、袁明藻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大肆侵吞、挪用公款,收受、索取鉅額賄賂,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世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但鑑於其具有自首情節,同時能夠提供線索協助司法機關偵破其它案件,主動退還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51歲的楊世洪2003年8月被免職,2004年1月1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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