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上午,湖北省武漢市原市委常委、武漢市公安局長楊世洪,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被黃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30萬元。
與楊世洪同庭宣判的,還有其同案犯——已經61歲的武漢市江岸區原助理巡視員袁明藻。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併罰,判處袁明藻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70萬元;對楊世洪和袁明藻兩人的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近三個小時,楊世洪一言不發
一位進入今天庭審現場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從上午8時40分進入審判庭開始,在宣讀判決書的近三個小時裏,51歲的楊世洪始終一言不發。宣判後,連親屬上前搭話他都不理會,低頭匆匆離開。
長達71頁的判決書,如實記錄了楊世洪和袁明藻的犯罪事實: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間,楊世洪夥同袁明藻共同貪污公款人民幣368.9萬餘元,楊世洪分得184.38萬餘元,袁明藻分得184.58萬餘元。1994年至2003年間,楊世洪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212.5萬元、美元10.1萬元、港幣1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1.1萬餘元的住房兩套;袁明藻收受賄賂人民幣77萬元、美元6000元。1996年,楊世洪、袁明藻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人民幣100萬元。
第一次開庭,楊世洪用6分鐘懺悔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去年12月7日第一次開庭時,楊世洪作了長達6分鐘的懺悔:“我從一個領導幹部淪落到今天的地步,其中的教訓令人深思,當官不可貪錢,手腳不乾淨就要受制於人,貪污受賄的門一旦打開,就難以關上。現在我才明白,瞎收好處,無異於火中取栗……我想對所有仍在領導崗位上的同事們說,珍惜幸福生活,廉潔爲官!”
法院今天審理認爲,被告人楊世洪、袁明藻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大肆侵吞、挪用公款,收受、索取鉅額賄賂,情節嚴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世洪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但鑑於其具有自首情節,同時能夠提供線索協助司法機關偵查其他案件,主動退還全部贓款、贓物,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
以前,兩人的權力好大……
據瞭解,楊世洪曾任武漢市江岸區區長、區委書記,武漢市委常委、市總工會主席、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市委政法委書記、市公安局局長等職。袁明藻曾先後任江岸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區長、助理巡視員等職。2003年9月25日,楊世洪被武漢市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批准免去公安局長職務。2003年12月19日,楊世洪被依法罷免武漢市人大代表資格。
2004年1月14日,楊世洪和袁明藻二人因涉嫌受賄犯罪被湖北省檢察院決定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公安廳執行逮捕。此前,二人均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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