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了保證電動自行車的安全,居民將愛車存在街道設立的存車處裏,沒想到還是丟了。3名有同樣遭遇的居民將所屬街道辦事處和看車人一併告上法庭。
前不久,河東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街道辦事處對涉訴車輛的丟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一審判決該辦事處分別賠償3原告損失共計4700元。
庭審中,兩被告存在明顯分歧。被告街道辦事處辯稱,車是被告劉某負責看管的,劉某隻是按月向街道辦事處交納房費,雙方的關係其實已形成了承包關係,劉某收取的看車費從未上交給街道辦事處,街道也從不過問收費、管理等問題,所以原告與街道辦事處不存在保管合同關係,街道辦事處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
劉某說,從1992年起居委會就讓他負責看車,後來街道辦事處接管了存車處,他又按月向街道辦事處交納管理費,他與街道辦事處不存在承包關係。原告所述在存車處存車、丟車的情況屬實,願意聽從法院判決。
法院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爲,涉訴車棚的實際所有人、管理人爲被告街道辦事處,雖然原告不能提供相應的存車憑證,但原告與被告街道辦事處在事實上形成了有償車輛保管合同關係,被告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其保管人的義務,應該對原告的車輛丟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而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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