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江西省上饒市委副書記胡發羣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日前宣判。江西省吉安市中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追繳其犯罪所得。胡在宣判後表示不服判決,將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60歲的胡發羣在任上饒地區行署副專員、上饒市常務副市長、上饒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錢財,摺合人民幣共計166萬元,其中索賄145萬元,受賄21萬元。
此外,胡發羣家庭總財產706萬元,除胡發羣能夠說明來源且經查證屬實的511萬元以外,尚有195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法院認爲,胡發羣的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此外,胡的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尚有195萬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爲還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鑑於被告人胡發羣到案後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辦案機關退清贓款,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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