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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指出執法應同時具備警示教育制裁三項功能
回放:司機杜寶良因在同一地點連續闖禁行,累計違章105次,扣分210分,罰款10500元。
隨着本報請讀者爲“杜寶良現象”支招,讀者已經將他們的視點延展到更寬的領域。由於非現場執法是產生“杜寶良現象”的根源,因此非現場執法(包括“電子眼”拍照和警察、交通協管員拍照)就成爲熱議的話題。
讀者親歷同一地點違章停車51次
讀者賴先生反映,他每天上班都要路過奧體東門,在路西側的樹下,經常能看到兩名交通協管員在拍攝違章車輛。據賴先生介紹,由於早高峯時段奧體東門前堵車現象比較嚴重,一些心急的司機往往會選擇右轉車道直行的“捷徑”,但這些司機卻沒有注意到,他們的違章行爲已經被人拍攝下來。
致電本報的讀者提到的非現場執法地點還有:京順路出京方向過五環第一個紅綠燈路口,有警察在路口處偷拍違章車輛。海淀區文慧園路,讀者說一輛車牌號爲FY5295的汽車竟在同處違規停車多達51次。
暗中執法是爲警示還是爲罰款
據瞭解,法律並沒有禁止交管部門非現場執法。因而,這種執法方式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目前,固定的車輛違法監測器(即人們俗稱的“電子眼”)在本市有700餘處。此外,民警或交通協管員也經常在馬路上拍攝車輛違法行爲,成爲流動的“電子眼”。
但對於那位51次違章停車司機的遭遇,一直關注“杜寶良現象”的朱先生認爲,如果交管部門在這些容易出現違章行爲的路段暗中執法,則只會被人理解動機是爲了罰款,而不是爲了警示、教育。
朱先生認爲,拍攝需要一個警力,疏導也只要一個警力。交警既然能在路口專心拍攝,爲什麼不能同樣站在路口疏導車流?
此外,也有讀者反映,在一些單行道,司機不易察覺入口處的交通標誌,駛入後才能發現。對於在這種交通違法的高發地帶,交管部門採取“守株待兔”式的暗中執法,難免讓人懷疑其中的動機。
專家說法“電子眼”執法應與警示、教育相結合
對此,清華大學行政法學教授於安說,法律有3種功能,警示、教育和制裁,交警現場執法很容易發揮這3種功能,而“電子眼”執法則僅僅有制裁作用,沒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所以說,完善和提高“電子眼”執法是交管部門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於教授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是“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處罰”本身並不是目的,而只是實現目的的“附屬手段”。這就表明,執法者應該協助公民個人遵守法律,引導公民個人遵守法律,很顯然,不斷地“提醒”、“告知”和“糾正”等措施是最好的手段,這些手段既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認同,也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產生。所以說,交警現場處罰所起到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但這種傳統的執法模式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卻很高。
而新型執法模式與傳統執法模式的最大區別在於違法一旦發生即可以形成視聽資料記錄在案。但這種執法模式也有自己的不足,那就是違法信息的不對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處理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法行爲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及時、公正、公開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應當給予處罰的,依據違法行爲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在這一規定當中,已經明確了及時、公正的原則,而實踐當中,“電子眼”拍下駕駛員違法行爲後,有的駕駛員知道,也有的並不知道,就像杜寶良一樣,違法了105次時才知道自己違了法。所以說,如何讓這些人及時知道自己的違法行爲,這就是交管部門亟須解決的。
讀者支招
前天,很多讀者就減少或者杜絕“杜寶良現象”發表了真知灼見。昨天,熱情不減的讀者繼續獻計獻策。
支招一:建議數字信息亭增加違章查詢功能
讀者汪先生表示,目前北京的街頭有3000個數字北京信息亭,這些信息亭只需觸摸屏幕就能查找到想要的信息,一般的人都會使用。如果採取一些技術手段,能把交管局網上違章查詢功能鏈接到這些數字北京信息亭上,增加新的查詢途徑,這樣,就可以方便司機,特別是一些出租車司機的查詢。
支招二:建議“電子眼”周圍安裝電子顯示屏
讀者康先生說,他在長沙曾看到過提示超速的電子顯示屏。顯示屏一般安在馬路隔離帶上,正上方就是“電子眼”。平時車輛正常通過時,顯示屏會亮綠燈。如果車輛超速,顯示屏就會亮黃燈,以提醒司機注意減速。受此啓發,康先生建議北京也可以在一些主要幹道和高速公路上設置這樣的電子顯示屏,配合“電子眼”警示和教育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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