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初,一樁“殺妻騙保”案轟動武漢三鎮。一時間,人們街談巷議:有一對王氏兄弟合謀,殺死了弟弟的妻子,騙取保險公司160多萬元的保險金。此後,王氏兄弟先後被法院判處死緩、無期徒刑。然而,昨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二庭作出終審判決:王氏兄弟無罪。
從死緩到無罪,是什麼製造了這魔術般的局面?
煤氣中毒,奪走弟媳生命
昨日,省高院辦案法官介紹,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37歲的大王(化名)與34歲的小王(化名)是一對親兄弟。大王在漢正街做服裝生意,因生意資金週轉困難,決定採取購買保險,再將被保險人殺害的辦法,獲取保險賠償金。
2002年7月,大王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公司爲其妻姐秦某購買604萬元人身意外保險。但因種種原因,保險公司覈保後,只願限額賠保30萬元,大王爲此退保。大王並不甘心,又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爲秦某再次購買100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但因多種原因亦被拒保。
2002年10月,大王與小王商定,將小王之妻桂某作爲謀害對象。於是,由大王出資2.3萬餘元,小王在中國平安人壽保險武漢分公司爲桂某投保115萬元,在中國人壽保險武漢分公司爲桂某投保49.1萬元,共計投保164.1萬元。
2003年2月23日晚,小王故意跟周圍的人說自己要回青山老家看10歲的小孩。但晃了一圈後,他又潛回漢正街一室一廳的租住地,自己睡臥室,窗戶開了小縫;讓桂某睡客廳單人牀,並將客廳門窗緊閉,並誘使其服食安神藥睡覺。
然後,小王在客廳裏用煤爐煨湯,並不時更換煤炭,保證爐子燃燒。直到確認桂某已中毒死亡,小王纔回到青山。
2月25日早晨,大王問店裏的幫工:“小桂怎麼沒來上班?”。幫工回答:“她有兩天沒來了。”大王便讓幫工到桂某租住地去查看。幫工很快回來,稱叫門沒人應。
大王便與幫工一起去叫門。先拿棍敲,沒人應;再從門縫看,客廳裏燈亮着。大王連忙到樓下叫了位鎖匠,把門弄開。一看,桂某已死在客廳單人牀上,煤爐上的湯已煨乾了。大王連忙通知小王,並報了警。
不久,“110”民警趕到中毒現場,但是,沒有人懷疑這起煤氣中毒事故,是一起謀殺案。
兩罪並罰,王氏兄弟被判死緩
王氏兄弟把桂某的屍體運回青山區老家,搭起靈堂,準備火化。在火化的前一天,小王向兩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兩家保險公司調查後,均認爲桂某並非意外煤氣中毒死亡,王氏兄弟故意謀財害命、騙保的可能性極大。
保險公司認爲,王氏兄弟主要有以下疑點:大王曾爲保險利益不明顯的秦某在多家保險公司投高額保險,有道德風險;小王的家庭收入,達不到年繳3萬多元保費的經濟實力;出事時,桂某穿秋衣、秋褲睡在客廳,她爲什麼不睡在臥室裏的雙人牀上,而睡在客廳呢?這不符合常理。
礄口警方受理了此案。2003年3月5日,王氏兄弟雙雙被刑拘。
2003年10月9日,武漢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大王、小王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大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小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保險詐騙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6年,並各處罰金5萬元。合併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重審,死緩改判爲無期
一審宣判後,王氏兄弟向省高院提出上訴。
然而,武漢市檢察院則提出抗訴:大王、小王殺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兩被告人主觀惡性大,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無任何法定從輕情節,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審法院只判其“死緩”,屬明顯的量刑不當。
市檢察院稱,王氏兄弟不止一次要謀害桂某:前兩次,均想趁桂洗澡時,將煤氣泄漏到廁所,然後將廁所門從門外拴住,欲造成桂中毒死亡。第三次,採用煤爐煨湯後關閉門窗,造成桂中毒死亡。據桂的母親反映,事後桂說自己差點煤氣中了毒。而第四次終於得手。
然而,省檢察院在查閱案卷後,認爲其抗訴不當,遂撤回武漢市檢察院的抗訴。
2004年6月4日,省高院刑一庭審理此案後,不但認爲抗訴理由難以成立,而且還認爲一審法院認定大王、小王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是,該院准許省檢察院撤回抗訴,並將案件發回武漢市中院重新審判。
但武漢市中院重審後,還是認定大王、小王將桂某殺死。2004年11月8日,該院仍然以王氏兄弟故意殺人罪成立,分別判處兩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保險詐騙罪分別判處兩人有期徒刑6年,罰金5萬元。合併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再次上訴,王氏兄弟終無罪
得到判決後,王氏兄弟仍不服,再次向省高院提出上訴。省高院刑二庭通過對此案的審理,認爲桂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實清楚,但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桂某之死系王氏兄弟所爲。
理由如下:一、兩家保險公司的報案材料,只能證明大王、小王有投保行爲或在投保行爲中有可疑因素,不能證明兩人投保就是爲了作案。
二、電信部門提供的通話記錄,證實大王、小王在事發前後,即2003年2月23日、24日有多次通話,並在24日1時許至22時許,互發手機短信21次。一審法院把這也作爲二人犯罪的一條證據。而省高院認爲,這隻能證明大王、小王在什麼時間、什麼位置打過電話、發過短信,不能證明二人通話的內容。因而,不能判斷他們就是在策劃、準備、指揮和實施犯罪。
三、公安機關的現場勘察記錄、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結論,只能證明案件現場所在位置和桂某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能證明大王、小王殺死桂某的事實。王氏兄弟曾供認是用“安神藥”對桂催眠後,再用煤氣致桂某死亡。而公安機關在進行技術鑑定時,卻未能在桂某體內查出安眠藥成份。說明大王、小王的交待與現場情況不符。公安機關在現場提取的“安神藥”也僅有安神作用,沒有催眠效果。桂某死亡時,身上也無明顯外傷。那麼,桂某在沒有外力和藥物控制的情況下,是怎麼到充滿一氧化碳的環境中去死亡的?因此,本案證據不足。
據此,省高院依照法律規定,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爲由,對王氏兄弟宣告無罪。
疑罪從無,仍可索賠鉅額保險
昨日,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記者介紹,本案的審理之所以一波三折,本質上是新舊司法理念仍在碰撞。舊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首先確認某人有罪,然後蒐集證據來證明。多少冤假錯案就是因此釀成的。在清代,有著名的楊乃武與小白菜案;在現代,佘祥林案教訓也極爲深刻。
具體到本案,也看得到“有罪推定”的身影。本來,一個人煤氣中毒死亡,既有可能是被人謀殺,也有可能是意外事故。但一審法院就認定是謀殺,儘管其蒐集的直接、間接證據均不能證明謀殺成立。
據介紹,新《刑訴法》頒佈實施後,新的司法理念強調無罪推定、疑罪從無。既然沒有證據證明大王、小王故意殺人,那就是無罪。
昨日,省高院相關負責人介紹,王氏兄弟被判無罪後,仍可依照保險合同,向兩家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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