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償還債務,三男子編造擁有水庫承包權、需投入資金開發水庫土源的謊言,以高額回報爲誘餌,先後騙取他人投資款計70萬元。根據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本市塘沽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對三人判處了有期徒刑。日前,三人以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爲由提出上訴。
被告人朱某、崔某、趙某均系塘沽區無業人員。2004年3月底,朱某通過他人介紹與被害人廉某相識。此後,朱某爲達到騙錢還賭債的目的,利用另一人與塘沽某村的水庫承包合同,虛構其擁有該村水庫承包權的事實,以水庫出土急需資金、賣土有高額利潤回報爲誘餌,於2004年4月5日以已被吊銷的天津市怡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廉某簽訂借款協議,騙取廉某人民幣30萬元,後將該款大部分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至案發,除少數獲益人退回人民幣2000元及價值人民幣938元的手機外,尚有29.7萬元無法追回。
同年5月至6月間,被告人朱某與崔某、趙某合謀後,對被害人廉某、王某謊稱,天津市怡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已承攬了塘沽區某工業區圍埝工程,並擁有該水庫的承包權,同時編造了該水庫有大量土源、需注入資金後方能啓動工程、可獲取高額利潤的謊言。爲打消被害人的疑慮,三人還將共同僞造的村委會公章、水庫承包合同及出土證明向廉某、王某出示,並以此騙取了二人的信任。2004年7月18日,朱某用天津市怡誠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名義,與被害人王某簽訂了借款協議,騙取王某、廉某人民幣40萬元,後朱某、崔某和趙某將該款部分存入崔某的銀行卡,除部分用於購買合同外,其餘均被陸續支出用於還債、揮霍。至案發僅追回9.26萬元,尚有30.74萬元無法追回。後三人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審理後認爲,朱某、崔某、趙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僞造印章及證明文件,以已被吊銷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爲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中,朱某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崔某、趙某的犯罪數額巨大。據此,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判處崔某、趙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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