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青年男女,在辦完結婚登記尚未舉行結婚儀式之時,男方突發精神分裂症,由此,女方提出離婚。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一段短暫的婚姻就此結束。
2002年夏天,王丹(化名)經朋友介紹和大她幾歲的沈強(化名)相識。2004年11月,二人經戀愛登記結婚,但沒有立即舉行結婚儀式,也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04年12月,沈強突發精神分裂症,住進了醫院。日前,王丹作爲原告起訴要求離婚。截至訴訟時,沈強的病也還沒有治癒,夫妻兩人無法在一起正常生活。
法庭上,沈強的法定代理人對王丹所述的上述事實及其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但認爲沈強的病情並非如原告所訴,沈強只是心理有障礙而已。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原告王丹起訴要求離婚,被告沈強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同意,法院對此不再置疑。另外,原告在庭審中表示同意自行承擔訴訟費,法院也予以認可。由此,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判決原被告雙方離婚;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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