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高中生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晚自習時,不慎在教學樓的樓道里摔傷,由此,該學生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各項損失。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學校對女學生受傷並沒有過錯,但鑑於該學生受傷是在學校學習過程中,遂一審依法判處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此糾紛日前經二審後,維持原判。
宋某是本市某高級中學的學生。2003年10月27日晚上6點多,宋某參加學校組織的晚自習,在從教學樓2樓上至3樓間時,不慎從樓梯上摔下並受傷。當天,宋某便到醫院就診。宋某的家長在宋某受傷期間進行陪護。由此,宋某作爲原告提起訴訟,要求學校賠償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損失。
法庭上,原告宋某訴稱,事發時,學校樓道里照明燈不亮,走道光線黑暗,所以才造成自己摔傷。而被告學校辯稱,事發當日,教學樓走道燈光明亮,照明情況良好,學校沒有責任,所以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系被告學校學生,摔傷時已年滿16週歲,已能控制和辨別自己的行爲,其在參加學校組織的晚自習時摔傷,經查學校對此並沒有過錯,但鑑於原告是在被告學校學習過程中摔傷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學校應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適當予以賠償。但原告傷尚輕,故對其關於營養費和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因爲誤工費也沒有證據證實,法院也不予支持。由此判決被告學校賠償原告醫藥費、交通費的20%,共計76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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