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罵死人不償命”,但這在法律面前可不盡然。這不,本市津南區農民李某爲自己一時的口舌之快付出了代價。因爲李某的辱罵,王某當場渾身抽搐,誘發高血壓,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近3000元。王某病癒後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842.02元。日前,本市津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的辱罵行爲是導致原告病情發作的誘發原因,應承擔原告治病損失的80%,因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40.65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在本市津南區某村負責揚水工作。事發當日早晨,原告正在爲本村村民揚水,被告騎自行車找到原告,稱其自家水龍頭壞了,要求原告關機井。原告講因爲現在村民正在用水,如果水龍頭漏水不嚴重,就將就一會兒。被告聽後就騎自行車走了。後來,被告又騎自行車回來,衝原告辱罵一番就又走了。被告走後,原告便被氣得渾身抽搐,被當時在場村民搶救,並送往醫院治療。原告經醫院診斷爲“高血壓、發作性腦血管功能不全”,住院治療4天。原告的損失問題,經公安機關調解未果,原告於是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3842.02元。被告則認爲原告所患之病與被告的辱罵行爲無關,不同意賠償原告損失。
法院認爲,被告要求原告關機井,可通過正當途徑予以解決,而不應辱罵原告。被告的辱罵行爲,雖不是原告所患之病的直接致病原因,但其是導致原告此次病情發作、惡化的誘發原因。因此,被告應承擔原告此次治病損失的80%。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1000元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損失合計2675.82元,被告應承擔其中80%的責任,共計214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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