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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終審判決中竟出了6處錯誤,連上訴人的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都寫錯了,此事引起當事人的強烈不滿:“連這樣低級的錯誤都能出,判決結果怎能讓人信服?”
法院的判決書出錯,而且是6處錯誤,這是一般的疏忽所導致的嗎?個別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值得人們深思。在人們看來,法院判決書是國家法律公正公平、權威性的有力體現。當事人之所以會將糾紛訴諸法院並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平等對抗,就是因爲他們相信通過自己據理力爭,法官會以中立、公正的立場對雙方的辯論進行分析、判斷,從而依法作出公正判決,讓贏的人贏得理直氣壯,讓輸的人輸得心服口服。判決書在人們的心裏是一言九鼎、不容置疑的。人們對法院如此信任,個別法院的工作人員,是不是應該對自身的行爲更加慎重?
判決書的重要性和神聖性,決定了錯誤判決書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法院作爲國家的司法機關,“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屏障”,其裁判文書往往對公民個人的權利、財產甚至是生命起着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判決書從製作到下發都應該是一件非常嚴肅和慎重的事。要知道,一個不經意的文字錯誤,都很可能導致截然相反的結果。對判決書的認真,就是對人民的負責,對國家法律的尊重,法院工作人員豈可視之如兒戲?試問,一份漏洞百出的判決書,怎麼去讓人信服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威信?個別法院人員如此的工作態度,怎麼去爲人民服務,怎麼擔當起國家賦予他們的神聖使命?法院工作人員的素質及工作態度問題,不僅僅是個人的問題,更是關係到社會的大問題。法院的工作人員,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國家法律的權威。他們的素質不提高,工作態度不認真,國家的法律如何得以有效實施,法律的權威又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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