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門事件”中向記者透露白宮內部機密的神祕人物,“深喉”費爾特,隱姓埋名30多年後,突然在媒體上公開身份,頓時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重點是動機:當年他爲什麼這麼做,爲什麼要保密30年,現在又爲什麼突然公開。這位91歲的老人,當年是聯邦調查局的第二把手,不僅地位顯赫,而且是一個老牌職業特工。胡佛在聯邦調查局當家時期很多有爭議的事情,這位費爾特副局長也多有牽扯。胡佛死後總統沒有讓費爾特接班,成爲費爾特動機的最大疑點。當年總統身邊的人,大多譴責這位身處高位卻出賣了總統機密的人是“叛徒”。可是動機歸動機,歷史卻證明,“水門事件”揭露了白宮的違法違憲犯罪活動。所以,又有很多人認爲,費爾特是一個英雄。
不管是叛徒還是英雄,隱身30年說明,作爲一個政府高層官員,在看到上級的非法活動後,是否“吹哨子”,怎樣公開內情,有很複雜的法律和職業道德問題。美國聯邦有“吹哨子人法案”,目的是鼓勵和保護政府機構內部的“吹哨子人”,在很多情況下,只有內部吹哨子,制度設計上的制約和平衡纔可能起作用。可是,吹哨子就是把內部機密捅出去,政府工作人員有保密條例和紀律約束。吹哨子和保密經常是衝突的。聯邦“吹哨子人法案”爲政府行政機構人員提供了向國會立法機構吹哨子的途徑。然而,這樣的案件,總統和司法部長都涉及其中,作爲聯邦調查局高官,如果公開向國會吹哨子,不影響自己的職業前途幾乎不可能。所以,很多人認爲,費爾特祕密地向新聞界透露機密,似乎是一種聰明正當的做法。
然而,即使30多年後,“水門事件”已經塵埃落定,所有的人都不得不承認,“水門事件”被揭露是件好事,費爾特當年的做法,是不是政府工作人員的犯規行爲,是不是犯罪行爲,仍然是見仁見智衆說紛紜。
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當年《華盛頓郵報》的記者伍德沃德和伯恩斯坦,沒有人對他們這樣質疑。當年他們都是年輕人,其地位和聯邦調查局二把手不可同日而語,由於水門報道而一炮打響,如今都是業內名人,有名有利。雖然當年的白宮祕密是他們一篇篇捅出去的,白宮想攔都不可能,他們卻沒有受泄密指責的危險。因爲他們是記者。記者爲媒體工作,媒體是民間商家。記者不是美國政府工作人員,也就不受美國政府機構內部保密條例的約束。自從美國最高法院對關於越戰的五角大樓文件案作出裁決後,就明確了這樣的原則,記者得到一條新聞,不管它對政府是多麼機密,不管是否蓋着政府的保密圖章,新聞機構可以自行判斷,發還是不發。只要不是直接立即地危害國家,發新聞就不存在泄密的問題,記者也不必擔心因泄密而坐牢。所以,沒有人質疑當年兩位年輕記者的動機,他們的動機很坦白,搞到新聞,發表新聞,這是新聞記者的工作。
於是,我們看到了兩套遊戲規則。一套是新聞記者的行業規則,記者受憲法保護,有發表新聞的極大自由度,不必擔心泄密的罪名;另一套是消息來源的遊戲規則,把內部祕密捅給記者,透露祕密的人必須對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爲了讓這兩套遊戲規則相容,有些消息來源就會要求保密,只有在記者允諾保密的前提下才提供消息。“深喉”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
新聞機構通過長年的商業競爭,形成了行業性的規範,這種規範圍繞着新聞的真實性。爲了保證新聞真實性,嚴肅的新聞單位都有通過不相關來源覈實真實性的程序,同時公開新聞來源以保障新聞的信用。但是,仍然有少量新聞,必須在消息來源保密的前提下發表。同行和民衆都認可,這是取得某些新聞所必須的。
有時匿名新聞鬧上法庭,成爲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庭會要求記者公開消息來源,因憲法規定,刑事被告有權面對證據,司法規定的理由很清楚,這是爲了保護公民不受冤。可是,面對祕密來源,記者在法庭上就面臨兩難困境。記者經常援引新聞自由原則而拒絕公開消息來源,而法官爲了刑事司法的公正,堅持記者公開來源,相持不下時只能判決記者藐視法庭,爲此而讓記者坐牢。
而藐視法庭罪和泄密的刑事罪還是性質不同。新聞界也把它視作取得職業信譽的代價。作爲新聞記者,他們和“深喉”費爾特這樣的政府官員不同,他們搞到和發表新聞,法律不會把新聞記者用泄密的罪名送進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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