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天起,瀋陽市民監督民警執法又添了四種武器:瀋陽市公安局針對民警執法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推出了規範和監督執法行爲的四項暫行規定。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追究執法不作爲責任暫行規定》對20種不作爲行爲進行了具體界定。其中一些行爲過去曾被民警認爲是小毛病,現在如果被市民舉報,民警將面臨被“責令辭職”的最重處罰。
此前,瀋陽警方曾出臺執法監察、警務公開、執法過錯責任查究等一系列民警執法監督規定,這次頒佈的四項暫行規定是對以前規章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對公民報案、控告、舉報或犯罪嫌疑人自首不立即受理;已經立案的刑事、行政案件應收集、調取證據材料而不收集、調取等20種行爲,在《追究執法不作爲責任暫行規定》中都被視爲執法不作爲。對不作爲的民警,將視情節輕重,予以紀律處分、調離工作崗位、離崗培訓、責令辭職等處罰。
另外三項暫行規定內容涵蓋民警教育培訓,涉黃、涉賭、涉毒娛樂飲食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責任追究,執法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
瀋陽市公安局有關負責人稱,這次出臺的四項暫行規定,處罰條款的規定很明確,因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爲市民監督民警執法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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