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設備差、不達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將被淘汰
當事人可在國家名冊中選擇鑑定機構及鑑定人,重複鑑定現象將有所減少自今年10月1日起,老百姓打官司做司法鑑定將適用今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決定》將司法鑑定事業納入到國家法制化、規範化的發展軌道上來,統一了司法鑑定的行業准入標準和條件,並明確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那麼,過去鑑定機構多元化的時代存在的重複鑑定、鑑而不決等問題,在《決定》施行後會得到徹底解決嗎?在《決定》中明確提出了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准入條件,會對現有的鑑定機構帶來怎樣的挑戰?當事人在選擇名冊內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時,如何保證當事人的鑑定權?如何監督鑑定委託的公正性?帶着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司法部司法鑑定體制改革工作辦公室負責人霍憲丹。
統一管理方能良性運作
建國以來,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公、檢、法、司都設有司法鑑定機構,“多頭管理”體制的結果是自偵自鑑、自檢自鑑、自審自鑑、重複鑑定,這些問題嚴重困擾着司法鑑定活動,由於缺乏統一管理,導致司法鑑定職業資格、鑑定程序和技術標準缺乏統一性、同一性和可比性,使司法鑑定的可信度和公信度都受到影響。
霍憲丹指出,過去司法鑑定缺乏統一的、規範化的管理體制,因此,建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體制是《決定》的核心,也是最大的亮點。因爲只有統一管理才能保證司法鑑定活動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可靠度,纔能有利於發揮司法鑑定應有的作用,才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社會資源共享。從而保證鑑定質量、尊重科學規律,滿足訴訟的需要,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最終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
必須確保鑑定委託的公正性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各有一套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名冊,《決定》統一了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准入條件和標準,按照新的准入條件,一部分技術設備差、不達標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必將淘汰出局。同時《決定》第九條規定,名冊中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應當保持中立地位和獨立身份,中立性是司法鑑定最基本的要求,如果失去了中立,做鑑定時就難以保證客觀公正。
霍憲丹說,過去由於各訴訟參與機關設立的鑑定機構在訴訟中的分工和職能不同,對同一事項進行的司法鑑定,往往會有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結論,當事人只得申請重複鑑定,這不僅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拖延訴訟週期,降低了訴訟效率,也讓法官更加難以採信。《決定》施行以後,當事人可以在國家名冊中選擇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列入名冊的鑑定機構都是以《決定》爲根據,經過司法鑑定主管部門的審覈登記的,在最基本的層面上和程序上,實現了同質性,體現了正當性。因此,重複鑑定現象會有所減少,但不可能完全杜絕。因爲這個問題屬於程序性的問題,需要調整法律規範,事實上,司法鑑定不僅要受法律調整,還要受行政管理規範和技術管理規範的調整,只有三者有機銜接,才能真正確保司法鑑定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相關配套法規制度將相繼出臺
從“政出多門”到統一管理,這只是司法鑑定制度的一個良好開端,霍憲丹認爲,司法鑑定體制的改革還需循序漸進,才能保障司法鑑定體制的逐步完善。《決定》中對鑑定人負責制、鑑定人出庭、鑑定人准入條件等都有了原則規定,但這些規定還需進一步落實、細化和配套。據介紹,有關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管理制度、司法鑑定的質量監控制度、司法鑑定人的誠信評價制度以及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司法鑑定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辦法、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等一批規章制度今後都將陸續制定並頒佈。目前司法部正在抓緊進行《司法鑑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鑑定人管理辦法》、《關於重新審覈登記、名冊編制及統一公告的通知》、《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名冊編制和公告辦法》等規章、文件的重新修訂和起草工作。文件出臺後,司法部將對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員進行重新審覈登記、編制名冊和統一公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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