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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平,你安息吧!4年了,法律終於還了你公道……”日前,拿着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的行政賠償判決書,黎克翠淚如泉涌。
至此,引起重慶市社會各界密切關注的保險員死於公安局內事件塵埃落定: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賠償黎克翠的丈夫王玉平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224336元、王玉平被違法留置盤問5天的賠償金319.15元。
噩耗:保險員死於公安局內
2001年7月27日,家住重慶石柱縣的周顯鳳被發現死於自家房內,場景慘不忍睹:她被人勒死後,頸部被人用自家的菜刀割斷,屋內到處濺滿了鮮血。
時年40歲的周顯鳳,原是石柱菸廠的職工,後來自己開起了門市,她曾經的鄰居王玉平在重慶石柱縣人壽保險公司做營銷員。兩家關係不錯,周便將全家人的保險交給王玉平做。
而就在周顯鳳死去的前一天,周曾打電話叫王去收保險費。時年36歲的王因此被認爲有犯罪嫌疑,2001年7月28日,石柱縣公安局將王叫到刑警一中隊辦公室進行詢問。
29日,王再次被叫到南賓鎮派出所,親筆書寫自述一份。
30日,王被警方留置。
31日早晨7時許,王從石柱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五樓辦公室墜樓死亡。
解釋:“畏罪自殺”說疑竇重重
當時,警方的解釋是,王系畏罪自殺。具體的說法是,當日早上,正在接受公安局詢問的王玉平要求上廁所,趁看守他的警察不注意時,撞碎5樓玻璃幕牆後跳樓身亡。
對於這一說法,王的家屬難以接受:警方說法中所指稱的玻璃,與走道地平面平行,框架僅高60釐米!
他們分析說,從現場來看,王玉平跳樓自殺是不太可能的。因爲玻璃幕牆是被金屬架固定的,而且撞碎的那塊玻璃與樓道地面平行,高僅60釐米。“難道,在警察的看護下,一個成年人,他還可以彎下腰去撞下面的玻璃?他真要畏罪自殺,怎麼會不直接撞齊腰高的上面那塊玻璃?‘畏罪自殺’的解釋,明顯地違背常理。”
有媒體報道說,據周顯鳳居住地的人介紹,在家被殺的周顯鳳與丈夫郎明中關係不是太好,周死前,郎便與她鬧着離婚。周死後下葬沒幾天,郎便找來一輛大卡車將傢俱拉走。事後,朗將一套價值10多萬元的房子僅以2.5萬元賣掉,此後,郎便沒在石柱縣出現過。
王玉平死後,石柱縣人民檢察院委託該縣人民醫院進行屍檢。檢驗報告認爲:“屍表各創口不規則,創口形狀不一,邊緣整齊,推測致傷工具形狀不一,系較銳的工具所致。”
當年8月,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做出屍檢結論:王玉平全身廣泛性皮膚擦傷、裂傷、裂創、表皮剝脫、劃傷、骨折等,分析爲多部位接觸銳、鈍性物體所致,並屬生前傷。
一審:警方只承擔次要責任
針對畏罪自殺一說,王玉平的家屬們當即表示不服,他們多次找到縣公安局,要求確認對王留置審查的行爲違法。
2003年5月30日,石柱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確認違法決定書》,同時,警方並不認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作出的屍檢結論。
王的家屬隨後向石柱縣法院提起訴訟。但該院審理後,2003年12月20日判定,公安局在留置盤問期間,安全防範措施不力,對其人身安全沒有盡到積極的保護義務,給被盤問人得以墜樓的機會,應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即40%。原告應提供公安局與王之死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的證據,但其沒有提供,應承擔主要責任。
終審:警方的留置行爲違法
一審判決沒有讓王的家屬放棄,他們堅信王是清白的,繼續上訴。
2004年7月6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石柱縣公安局《不予確認違法決定書》;撤銷石柱縣人民法院維持《不予確認違法決定書》的行政判決;確認石柱縣公安局對王玉平的留置行爲違法。該案出現重大轉機。
今年5月24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石柱縣公安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判決稱,王玉平爲什麼要跳樓自殺的證據,只能由石柱縣公安局舉示,但石柱縣公安局並沒有舉出證據,稱其是畏罪自殺,卻至今沒有提交王有罪的證據;石柱縣公安局在4天多時間中,在深夜或者凌晨都在對王進行詢問;從屍檢報告看,如果王的傷僅僅是跳樓時所形成的,應當說只存在於某一個側面或幾個側面,不應當是全身性的皮膚擦傷、裂傷、裂創、表皮剝脫、劃傷、骨折,並屬生前傷;根據有關盤問的規定,石柱縣公安局應當將王安排在安全、通風的場所,而該局沒有爲之。
最後,法院依法判定,由石柱縣公安局賠償王玉平的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24655.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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