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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聽證道路交通安全新規 代表針鋒相對聚焦三大熱點
機動車與駕駛人到底要不要進行“落戶”管理,電子警察攝錄機動車違章處罰應執行什麼程序,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超過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後,責任怎麼分擔等話題,都是本市即將修改、制定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中天津市民十分關心的熱點問題。昨天,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舉行立法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爲了在立法中充分發揚民主,擴大公衆的參與範圍,本市在公示這一規定草案的基礎上,就衆多羣衆關心的一些熱點問題舉行立法聽證會,以便進一步聽取羣衆的意見,把羣衆的合理意見和建議寫進新法規中。據悉,參加這次聽證會的大多數市民事先都進行了一番辛苦的調查,有的參會者展開的專項調查人數超過400人,範圍涉及出租車司機、私家車駕駛員、機關單位專職司機等各方面,他們的發言有着廣泛的代表性和充分的客觀性。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規:聽證會三大焦點 機動車和駕駛員 “落戶”管理要不要
目前,有關部門要求機動車和駕駛員都要“落戶”,每一位駕駛員都要在某個單位或駕駛員協會落戶,而駕協或單位到底應盡什麼義務?應該怎樣維護駕駛員的利益?駕駛員非要找個單位或駕協落戶嗎?這些問題在昨天的聽證會上成爲焦點。市民王強等多人認爲,“落戶”制度應該廢除。首先,這一管理制度的存在沒有法律依據。“落戶”制度增加了單位的負擔,大量私家車落戶到單位,使不少單位要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同時也給車主增加了不必要的費用負擔。“落戶”制度還給一些單位行使不正之風打開了方便之門。而且不論是落戶的單位還是駕駛員協會等中介組織,對於私家車違章、維護、保養等一概不管,只管代辦證、代驗車,“落戶”制度達不到安全管理的目的。再者,國外並沒有這種“落戶”管理制度,北京、上海等城市也沒有“落戶”制度。
在聽證會上,龐標等市民支持保留“落戶”制度,因爲目前本市駕駛員中1/5都是私家車駕駛員,人數多達25萬餘人,沒有掛靠的單位或中介組織,想找找不着、想管管不了,怎麼進行管理?統計顯示,通過中介組織能促進機動車年檢率提高4%,如果沒有“落戶”制而使這幾千輛車漏檢,交通安全危險又會增加多少?此外,“落戶”管理還有助公安機關破案。 攝錄機動車違章 執行什麼處罰程序目
前,本市使用電子警察攝錄違章的機動車,不像其他國家那樣給違章駕駛員直接寄發罰單,也不採取電話告知等方式及時、主動、明確地通知違章者,對此,新法規是否應該作出規定,要求有關方面依法履行相應的處罰程序?
魏建新等多人認爲,交通管理部門利用先進的交通技術設施加強對違章駕駛員的管理是合理合法的。但是罰單如何送達違章者手中,應該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對違章者的處罰,公安交管部門應該主動予以告知,而不應把行政機關和執法者應盡的義務,轉嫁爲“信息費”、“上網費”等,去依賴受處罰方主動查詢。
丁立瑩等市民認爲,電子攝錄系統存在八大缺陷。一是處罰對象不明,它只能確認車輛違規,但應該處罰的違章駕駛員是不是車主無法確認。二是車輛變更期間出現違章,也難以確認違章的駕駛員,這就導致處罰執行難的問題。三是處罰效率不高,違章者排隊交罰款,往往需要耽擱半天甚至一天的時間。四是這種處罰原則違背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只是一味地處罰。五是處罰程序有缺陷,應在處罰決定作出前告知當事人,並且應給予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顯然,本市當前執行的處罰程序都忽略了應有程序。六是違章處罰應與情節輕重掛鉤,本來罰款額度應依據情節輕重從20元到200元不等,但現在不論違章性質如何,不論是過失造成的,還是交通設施不完備造成的,基本都是按照罰款上限去處罰,這有失公正、公平的原則。
七是處罰目的不正確,這種方式是以罰代管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八是這套系統的使用,只有威懾力,並不能使駕駛員從根本上樹立起自覺守法的意識,一旦在無警察、無攝錄設施區域,照樣有人違章。 機非發生交通事故 超額責任怎麼分擔目
前,國家制定出臺的交通法中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草案)》第四十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並已經採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最低比例、額度承擔責任,機動車一方有過錯的,按照過錯程度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已先行賠付的,保險公司有權予以追償。
潘強等多人認爲,本市即將制定出臺的法規中,應進行具有可操作性的細化規定,把各方賠付的比例、所應承擔責任程度的大小,進行量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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