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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接到李春明和生意夥伴發生糾紛的報警後,豐臺公安分局豐臺鎮派出所民警沒有及時對在場的當事人做筆錄,反而在半年多後通知被打傷的李春明,因當天打傷其生意夥伴被作爲了刑事犯罪嫌疑人,且相關案件拖了近1年都沒有給出處理結果。感覺自己冤枉的李春明最終將豐臺公安分局訴至法院。記者今天瞭解到,豐臺法院已經對這起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作出了宣判:“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對李春明的治安案件未及時作出處理的行爲違法。”
李春明、趙丹丹夫婦與於某是相交20多年的老朋友。2004年初,兩家合夥做生意。一個多月後,李春明決定撤出。2004年3月31日上午10時許,於某帶着男友、兒子等數人到李家。雙方很快又起了衝突。於某的兒子聽於某哭訴被李春明打了後,和同學一起將李春明打傷。豐臺分局豐臺鎮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到了現場。警方將現場所有人帶回了派出所,爲趙丹丹、於某以及於某帶來的3個人做了筆錄,而沒有爲當時也在現場的李家工人做筆錄。
被打傷的李春明到豐臺醫院治療。醫生診斷書上明確寫有“5小時前因故被他人用腳踢傷頭面部”、“雙眼挫傷”、“額面部多處擦傷”。由於李春明不構成輕傷,此案按照治安案件處理,但處理結果卻遲遲無法作出。接下來,李春明夫婦開始在派出所、豐臺區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各部門投訴。2004年12月8日,豐臺鎮派出所民警通知李春明:於某5月就做了傷勢鑑定,右耳鼓膜穿孔,爲輕傷,並指認打人者爲李春明,派出所已立爲刑事案件。按法律規定,打人致輕傷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李春明最終選擇了法律途徑。今年4月25日,此案第一次審理。豐臺公安分局拿出了相關筆錄等材料,證明自己一直在積極地“作爲”。警方提出,2005年5月17日,豐臺分局給予於某的兒子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並給予於某治安警告處罰。從時間上看,這兩個處罰都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距離2004年案發當日已經1年之久。而警方在將這兩個處罰決定提交法院時,以“將該處罰決定向原告送達,但其未簽收”來爲自己盡到責任辯護。
由於李春明和律師宋積虎對豐臺分局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提出懷疑,法院最終沒有采信公安局的部分“疑點證據”,並最終宣判豐臺公安分局敗訴。
今日新進展:豐臺公安分局被舉報“作僞證”
雖然取得了訴訟勝利,但李春明仍然要繼續維權———記者今天獲悉,李春明已經向豐臺檢察院舉報“公安機關徇私枉法,作僞證”,並提交了相關證據。
李春明提交的這些證據幾乎全部來自豐臺分局在訴訟中向豐臺法院提交的證據材料,包括公安機關爲李春明和於某做的筆錄、110接警記錄等“疑點證據”。在第一次開庭時,李春明就對豐臺分局提供的證據提出了質疑:警方提供的筆錄沒有當事人的簽字,接警記錄上也有明顯的改動痕跡,同時,接警記錄與當事人的筆錄還存在互相矛盾的地方。而法院在最終判決時,並沒有對這些證據的真僞表態,爲了要一個說法,李春明在上訴的同時,做出了舉報的決定。
李春明提出的第一份“僞證”證據就是公安機關給他做的筆錄。李春明提出,那份筆錄顯示的時間是2004年3月31日20時30分至21時10分,地點爲豐臺醫院。但警察實際上是23時醫院熄燈以後纔到的,內容上也與他當時的陳訴不符。這份筆錄上沒有李春明的簽字。豐臺分局在法庭上曾經承認筆錄時間可能有誤。
還有一份證據中有明顯的改動痕跡,而且在改動上沒有加蓋公章。這份《“110”報警救助接報登記表》中報警人姓名被改動過:原來寫的是李春明工人的名字,後被人劃去,改爲於某。豐臺分局解釋,這是因爲值班人員剛開始聽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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