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強和規範鐵路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爲主要內容的《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規定》已在全路施行。
《鐵路內部治安保衛規定》要求,鐵路局和部屬單位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人事、勞資、計劃、財務、企管、安監、公安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單位治安保衛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下設辦公室,負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基層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治安保衛工作領導組織。治安保衛工作領導小組應對所屬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並建立例會、通報、檢查、考覈、獎懲等制度。
鐵路單位要對職工開展經常性的法制、治安保衛宣傳教育,發動和依靠職工落實各項治安防範措施,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盜搶、防破壞、防詐騙、防吸毒、防竊密、防治安災害事故工作,預防和制止職工違法犯罪;及時發現、消除內部不安定因素,排查處理內部矛盾和職工糾紛;加強鐵路單身宿舍、浴池、招待所、賓館(旅店)、商店、乘務員公寓、文化娛樂、體育等公共場所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單位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羣體性事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偵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治保會等羣衆性治安保衛組織,發揮羣防羣治作用。
對於職工違法犯罪活動突出、案件屢有發生,違反現金、票證、危險物品、槍支彈藥、貴重物品、機密文件資料等管理制度,發生被盜和失泄密的;發現內部職工有犯罪跡象不及時採取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導致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的;接到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整改的;忽視職工思想教育或執行政策不當、引發羣體性事件的;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職工違法犯罪、羣體性事件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單位,將對單位負責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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