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記者招待會上,一名記者請江蘇省公安廳黃明廳長談談他對交警暗中執法的看法。黃廳長明確指出,暗中執法本身沒有錯。
黃廳長表示,暗中執法的目的在於規範市民遵守交通的行爲,實現良好的交通秩序,有好的一面,但如果交警單純爲執法而執法,爲罰款而執法,就不合適了。
黃廳長在解釋“六項執法告知制度”時再三表示,權利和義務是對等的。江蘇省公安廳在全國首推“六項告知服務制度”,目的是在公安行政管理工作中能給社會各界和廣大羣衆帶來更多方便和實惠,這需要相關部門和人民羣衆的配合,如果當事人不把自己的正確資料遞交給相關部門,結果造成“告知書”未能準確送到當事人手裏,產生的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面對記者“改進交通安全違法處理方式後,闖了紅燈、認錯態度好的市民是否有可能免於處罰”的提問時,廳長黃明稱,闖紅燈是嚴重的違法行爲,知法犯法,是絕對不能免於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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