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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高等教育法學術研討會日前在北京大學召開。北京大學教授王磊在其《國家教育考試的憲法觀察》的專題交流中提出,高考的報名資格限制、錄取因地域而差別對待、高考加分的優惠政策等現實問題,實際與憲法所賦予的公民平等權和受教育權不符,教育機會的平等保護問題還仍然沒有深入人心。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第9條的規定,公民擁有4項條件可以報名參加高考,其中的第4項爲“未婚,年齡不超過25週歲”。王磊認爲,報名參加高考本質上是公民受教育權的一種願望和要求,憲法既規定了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又規定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現在關於高考的婚姻狀況、年齡狀況的限制,無疑是對高考志願者的歧視,侵犯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和受教育權,同時,也影響到了公民的婚姻自由。
就錄取因地域而差別對待問題,王磊說,“高考移民”讓我們思考地域與平等的關係,在高考時不能因爲地域而對同樣考卷和考生在錄取上採取不同的標準。現在的高考改革儘管自主命題,但實質上仍然是不平等的。各大學在招生時,按照地域的不同,事先都規定有招生數額的區別,而這個數額又是教育行政部門、發展計劃部門作出的,例如北京大學在北京的招生就多,在其他省份就少,這就仍然存在一個因爲地域而差別對待的問題。
關於高考加分的優惠政策,王磊談到了思想道德加分和體育加分本身的違憲性。他說,在高考問題上給思想道德好或體育優秀的學生加分就是一種不平等,是對那些沒有獲得思想道德或體育證書的同學的一種歧視。思想道德是一種人的內心深處的東西,屬於精神自由的範疇,雖然可以加以提倡,但卻不可強制;體育成績的好壞與人的體質有着重要關係,照顧體育好的學生同樣是對那些沒有獲得二級證書學生的歧視。
王磊說,涉及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方面的教育機會平等問題不止上述內容,還包括一些法律本身的缺陷。例如教育法中關於依法享有平等受教育機會的種類,還應當在原有“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的基礎上,加入“年齡”、“婚姻狀況”、“思想道德狀況”、“地域差異”等。完全的機會均等是不現實的,但接近機會平等的可能性是可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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