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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虛假購銷合同、增值稅發票及財務報表等文件,騙取銀行信任後再與銀行簽訂銀行承兌協議,利用此手段,一男子獲款達7300萬元,截至案發仍欠2300餘萬元未還。日前,市二中院經審理,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該男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42歲的王某系北京市人。1994年,王某註冊成立了某技術公司。自1999年4月至2000年12月,該公司與工商銀行某支行有多筆貸款業務,貸款到期後卻因故不能償還。爲還貸,王某在無還款能力的情況下,於2000年8月至2001年5月間,又以其在本市虛假註冊成立的某實業公司名義,向該銀行提供虛假的購銷合同、僞造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其掌握經營權但無資金保證的公司作擔保,騙取該銀行的信任,並與該銀行簽訂銀行承兌協議14筆,騙開總款額人民幣73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交付貼現利息人民幣125萬餘元,王某通過貼現取得貼現金額人民幣7100餘萬元,上述款額中,有2800萬元用於歸還到期的承兌款,2190萬元用於付開具新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轉入技術公司2030萬元,分別用於償還技術公司貸款和王某個人支出。直至案發,王某尚欠該銀行承兌票款2300餘萬元不能歸還。其中,王某個人揮霍143萬餘元,用於購買個人住房和汽車。後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
經過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合議庭認爲,王某的上述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規定,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騙取對方當事人合法財產,數額特別巨大,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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