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溫州市中級法院日前對“浙江第一貪”餘小唐貪污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餘小唐犯貪污罪貪污公共財物6000餘萬元判決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追繳一切非法所得。據稱,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浙江省最大的一起貪污案。
被告人餘小唐今年57歲,原系溫州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溫州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因與楊秀珠案有牽連而“東窗事發”,去年4月28日被依法逮捕。溫州市檢察院指控餘小唐採取虛假出資、虛假變更股東、虛構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通過變更公司股權的手段,侵吞公共財物,應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4年8月,時任城開公司(國有企業)經理餘小唐提議,組建溫州誠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達公司)。該公司註冊資本總額500萬元,其中由城開公司實際出資210萬元,市城建配套物資公司(以下簡稱配套公司)出資50萬元,樂清溫雁房地產有限公司掛名出資240萬元(實際出資者爲城開公司),即城開公司事實上出資450萬元。
1996年間,經人牽線,餘小唐與溫州市金田電纜公司約定,以該公司的名義,收購城開公司和配套公司在誠達公司總計52%的股權,收購的資本金260萬元則由誠達公司來出,即誠達公司自己出錢把自己賣給別人。這樣一來,誠達公司的股東就變成了金田公司(佔註冊資本的52%)和溫雁公司(佔48%)。
1998年間,餘小唐推舉黃某爲誠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在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金田公司將誠達公司的股權轉讓給餘小唐個人。餘小唐將城開公司260萬元的註冊資金轉移到自己名下。
2000年上半年,餘小唐將誠達公司註冊資金由500萬元增加到2300萬元。餘假借“陳日升”名義、黃某以“董雅珍”名義各增資900萬元,而事實上,這1800萬元資金還是由誠達公司支出。後來,餘小唐與黃某在誠達公司經營上產生矛盾,餘小唐將黃某持有的股權全部轉移到陳日升的名下,同時把公司價值4000餘萬元的財產送給黃某。這樣,公司又變成了陳日升出資1800萬元,餘小唐出資260萬元,溫雁公司出資240萬元。2002年8月,誠達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覈,改爲私營登記,資產所有者是餘小唐。
據檢察機關指控,餘小唐在轉讓股權時,劃給黃某個人所有的價值4000多萬元的誠達公司資產,再加上誠達公司淨資產7548.4萬餘元,侵吞涉案金額1.16億餘元。
溫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餘小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假出資、虛假轉讓股權、以他人名義爲自己增加股權等不法手段,侵吞公共財物6000餘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但公訴機關以被告人案發時誠達公司的總資產,認定其貪污數額依據不足,予以糾正。
法院認爲,應該是餘小唐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將城開公司的260萬元轉給自己,還與黃某以他人名義共同將誠達公司的財產增資1800萬元予以侵吞,以及與黃某共同侵吞公共財物4000多萬元。鑑於被告人餘小唐侵吞的公共財物尚未揮霍等具體情節,對其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
餘小唐對一審判決不服,表示要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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