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天津市交管局就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鑑定做出兩條規範。
一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員重傷或傷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交通事故車輛(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的、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的、根據交通事故案情需要對事故車輛進行檢驗、鑑定的。
二是檢驗、鑑定交通事故車輛程序爲:辦案交警根據案情提出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鑑定項目和要求,在勘察現場之日起5日內,委託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檢驗、鑑定;不能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由鑑定中心派員到停車場檢驗、鑑定並出具書面結論;鑑定中心檢驗、鑑定交通事故車輛時,應提前通知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或代理人到場見證並在檢驗記錄上簽字,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或代理人拒絕簽字或經通知未到場見證的,應記錄在案並由停車場管理人員簽字證明;交通事故車輛檢驗、鑑定應在20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辦案交警應在接到檢驗結果後兩日內將複印件送達事故當事人、車輛所有人或代理人;檢驗、鑑定完成後5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經通知當事人10日後仍不領取及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車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交警依法檢查和查扣違法車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