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天津市人民法院瞭解到,去年11月至今,全市受理因快速處理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案130餘起。有關部門提示糾紛案有四種情況應引起當事人的注意。
一是估損標準不統一。如王小姐倒車時將李先生的桑塔納轎車撞壞,王小姐負這起交通事故的全責。經交警調解,兩人共同簽署了事故認定書,李先生到汽車修理廠用了1300元修車費,但王小姐投保的保險公司按定損評估,只支付400元修車費。當事雙方簽訂的事故認定書只表述了車輛撞損部位,但撞損的具體情況表述不明朗。是以受損車輛能否繼續行駛爲準,還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時的1300元修車款爲標準?雙方標準不統一易造成糾紛。
有關部門提示,遇到這種情況,賠償人最好要求保險公司委託市物價局評估中心爲受損車輛評估。物價局評估中心出具的估損結果可作爲訴訟時的有效證據。
二是停運損失難界定。出租車司機馬師傅運營時,遇桑塔納2000型轎車追尾肇事,經認定,桑塔納2000型轎車車主負全責。馬師傅要求桑塔納轎車車主賠償修車期間的打車費、誤工費及停運期間的運營費等,共計2500元,遭拒絕後馬師傅向法院起訴。據介紹,撞損的受害車輛爲營運車輛時,賠償上易引發糾紛。停運期間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是否由肇事方承擔,如何承擔,承擔界限、標準不明都會造成糾紛。
有關部門提示,像誤工費、打車費等附加賠償,不在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賠償範圍內,此類事故的賠償範圍只包括修車費、進出修理廠合理期限內的停運補償費用。車輛哪個部位受損,需要多長時間維修都有標準。
三是肇事方“玩失蹤”。張小姐駕車與一輛別克車相撞,對方願意承擔全責,於是張小姐簽訂了事故認定書。當張小姐向別克車司機索賠時,卻怎麼也聯繫不上對方,張小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部門提示,受損方車主如打算運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事故,一定要記準肇事方姓名、住址、聯繫方式、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及事故簡單經過,尤其是車輛號牌和駕駛證號碼。一旦聯繫不到肇事車主,可到交管局車管所查找。
四是“新病老病”一塊治。孫先生負一起撞車事故的全責,當事雙方簽訂事故認定書後約定,壞損奧迪轎車司機到孫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修車費不超過1500元。但該司機卻將原有故障一併維修,花費2300元,孫先生只得向法院起訴。有關部門提示,遇到這類糾紛,可由市物價局評估中心對受損車輛評估。評估中心會綜合考慮受損車輛質量及市場價格,該評估結果可作爲訴訟證據,法院對受損車主多用的修車費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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