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交管局瞭解到,交管局就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規範:無人受傷或者受傷輕微、事實清楚且損失在3萬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處理。
據統計,自本市實施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機制以來,值勤交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佔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不僅有效提高了交通事故現場快速處置水平,而且減少了交通事故引發交通擁阻隱患。爲進一步規範適用簡易程序的事故標準,交管部門日前作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範圍爲:未造成人員受傷,事實清楚,財產損失3萬元(含)以下的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人員受傷,但受傷人員認爲自己傷情輕微並且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交通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程序分爲以下幾種:一般處理程序爲《事故認定書》記錄事故情況→當事人簽名→分析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當場調解→《事故認定書》記錄調解結果→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事故認定書》→處罰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爲;符合《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的處理程序爲,《事故認定書》記錄事故情況→當事人簽名→分析確定交通事故責任→交付當事人《事故認定書》→告知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處罰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爲。對符合本市快速處置交通事故規定的18種行爲的,在填寫《事故認定書》時候使用格式化文書,其他使用非格式化文書。
填寫《事故認定書》內容爲:一是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二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形成原因,確定當事人損害賠償責任;三是調解結果;四是賠償方式和期限。“調解結果”具體記錄內容爲:損失情況、損害賠償項目或數額、當事人分擔數額。交管局強調,如果遇到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等,不能適用簡易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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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4、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根據交管局規定,可以適用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快速處置18種行爲是:
追撞前車尾部;變更車道,沒有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車輛先行;無信號燈控制交叉路口,沒有讓右方來車先行;相對方向行駛右轉彎車沒有讓左轉彎車;轉彎車輛沒有讓直行車輛;遇停止信號時右轉彎車沒有讓被放行車先行;不按規定會車;不按規定掉頭;不按規定超車;闖單、禁行路;逆向行駛;倒車尾撞後車;溜車;不按規定開關車門。此外,如雙方當事人都有下列過錯時,也得承擔同等責任:準備進入環行路口車輛沒有讓已在路口內車輛先行;遇停止信號繼續行駛;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裝載貨物遺灑、飄散過程中引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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