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交管局瞭解到,從30日起,交通事故結案時間認定和交通事故車輛解除封檔實施新規定。
據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六種情形,交警將交通事故認定書交付當事人之日即爲結案時間: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不同意由交警調解的;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警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當事人拒絕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結案時間認定有四種情形:當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期限屆滿之日,即爲交通事故結案時間;當事人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在調解書上簽名之日,即爲交通事故結案時間;當事人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調解過程中放棄的,辦案交警將調解終結書依法送達當事人之日,即爲交通事故結案時間;當事人在書面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鑑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辦案交警依法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之日,即爲交通事故結案時間。
交通事故車輛解除封檔規定爲,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辦案交警應在交通事故結案前3天書面告知當事人:交通事故將於3日內結案,交管部門的交通事故處理職責即將履行完畢。結案後,交管部門將無權繼續禁止涉案交通事故車輛轉移登記。如當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應在結案之前,到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由人民法院依法對涉案交通事故車輛採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否則,交通事故車輛將予以解除封檔並可自由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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