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交管局瞭解到,從今天起,天津市將實施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措施,如果道路上發生沒有人員傷亡、當事人各方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總損失兩千元以下的交通事故,如不撤離現場,交警趕到現場處置後將依法處罰交通違法者。
事故原因清晰應簽名撤離
該措施規定,在上述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各方填寫具備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狀況、當事人姓名、聯繫方式、駕駛證號、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和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文字記錄後,應共同簽名並立即撤離現場,另行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交通事故當事人需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派出理賠定損人員會同事故當事人協商確認事故損失並簽署定損協議,保險公司依據保險條款和索賠單證理賠;對僞造事故現場、虛構事故事實騙賠的,依照《保險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懲處。
協議不成應立刻報警
交管局介紹,如果當事人不按規定撤離現場應迅速報警,交警趕赴現場處置後,將依法處罰當事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爲,並責令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拒不撤離將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報警,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協議書》或文字記錄材料。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交警應當場調解,並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當事人簽名後交付當事人,快速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只當場調解一次。
協議不清楚可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沒按規定確認事故事實並填寫文字記錄材料,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交警可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可就損害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同時交管部門重申,如果出現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保險標誌,駕駛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當事人對事實或成因有爭議,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碰撞到建築物、公共設施或其他設施,車輛受損後找不到肇事方當事人,應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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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種情況下雙方犯錯責任相當
交管局就機動車之間交通事故快速處置的責任標準做出規定,一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過錯承擔同等責任:
追撞前車尾部;變更車道,沒有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車輛先行;無信號燈控制交叉路口,沒有讓右方來車先行;相對方向行駛右轉彎車沒有讓左轉彎車;轉彎車輛沒有讓直行車輛;遇停止信號時右轉彎車沒有讓被放行車先行;不按規定會車;不按規定掉頭;不按規定超車;闖單、禁行路;逆向行駛;倒車尾撞後車;溜車;不按規定開關車門。
此外,如雙方當事人都有下列過錯時,也得承擔同等責任:準備進入環行路口車輛沒有讓已在路口內車輛先行;遇停止信號繼續行駛;違反規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裝載貨物遺灑、飄散過程中引發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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