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從天津市交管局瞭解到,爲了推行運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儘快撤除交通事故現場,減少因輕微或沒有人員傷亡交通事故引發的交通擁阻,從今天起,當事方“私了”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門將不予以行政處罰。可以“私了”的事故而當事人不撤離現場報警的,交警趕赴現場處置後,將依法對當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爲給予處罰。
市交管局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依法做出了新規定:交通事故是意外原因造成或經調查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並不能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違法行爲的,交管部門不予行政處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基本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賠償的,交管部門不予行政處罰;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交管部門接報案後,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除刑事案件移交主管部門追究刑事責任外,其他行政案件不予處罰;當事人不撤離現場報警,交警趕赴現場處置後,依法對當事人交通違法行爲給予處罰。
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如何適用
北方網消息:交管部門提示駕駛員,發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時,當事人應寫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等文字記錄,當事各方共同簽名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後,協商損害賠償沒有達成協議的,應向交警提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交警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並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製作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調解後,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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